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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222


林沙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910



附件


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

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下简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设活动”),加强对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封禁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征求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时,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

      (二)建设活动实施后,封禁保护区仍符合设立条件,生态服务功能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征求意见文件后,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经批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批复内容进行施工,落实好防沙治沙措施,严禁对批复范围以外的封禁保护区域造成破坏。

      第七条  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造成封禁设施和固沙压沙措施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予以修复并完善封禁设施和固沙压沙措施,确保封禁和固沙压沙效果。

      第八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做好生态状况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情况及防沙治沙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中期督促检查和期末综合考核,将其作为评价考核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平台,公开政务邮箱,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尽快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材料信息;

      (二)未经批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三)建设活动对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生态状况破坏较大;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10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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