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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林湿字〔2020〕6号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6 浏览次数:137


盘林湿发〔20206

 

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林湿服务中心),市森林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4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6日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辖区内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二、各县区要摸清辖区内驯养繁殖企业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对驯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消毒,严禁养殖区和外界人员接触,以阻断接触渠道,禁止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三、市森林公安做好餐饮单位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经营交易活动。

四、通过微信、短视频等方式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科学知识,让消费者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五、各县区要依据《公告》和本通知要求,对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2020126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2020年第4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15 热线或平台举报。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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