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乱捕滥猎违法 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辽宁省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
一、禁猎区为全省行政区域。
二、禁猎期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 日止。
三、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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