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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85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是否为

自行设定

办理方式

实施区域

备注

1

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告知承诺

盘锦市

用于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告知承诺

盘锦市

用于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

经过审定的草品种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告知承诺

盘锦市

用于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告知承诺

盘锦市

用于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填表说明:1.填写截至目前本部门、本区域保留的所有证明事项清单,包括:国家层面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

明事项、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

 2.市直部门只填写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

3.各县、区填写本地区保留的全部证明事项,同一事项分区域保留的,在实施区域中注明;

4.国家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依据,要具体到条,但无需引用原文;本行

政区域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需提供上位法依据;

5.办理方式中填写告知承诺”“现场提交”“线上提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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