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是否为 自行设定 |
办理方式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否 |
告知承诺 |
盘锦市 |
用于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2 |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否 |
告知承诺 |
盘锦市 |
用于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3 |
经过审定的草品种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否 |
告知承诺 |
盘锦市 |
用于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4 |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否 |
告知承诺 |
盘锦市 |
用于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填表说明:1.填写截至目前本部门、本区域保留的所有证明事项清单,包括:国家层面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
明事项、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
2.市直部门只填写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
3.各县、区填写本地区保留的全部证明事项,同一事项分区域保留的,在实施区域中注明;
4.国家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依据,要具体到条,但无需引用原文;本行
政区域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需提供上位法依据;
5.办理方式中填写“告知承诺”“现场提交”“线上提交”等。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1 辽公网安备21110002000056号
技术支持单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27-228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