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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7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科室、机构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办法。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本局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单位执法科室基于行政执法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林湿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

第四条审核主体:林湿局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审核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执法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效是否合法;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是否对被执法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科室、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时限要求:当局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根据不同情况,产生不同的审核意见及结果。局党组会具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是否一致对应如下的协调决策机制: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机构应当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市林湿局局长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科室、机构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行政执法科室、机构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科室、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政策法规科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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