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强制措施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违法种子经营 |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情节显著轻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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