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
全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查 |
木材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第四季度10家 |
现场审查 |
2 |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
在2020年涉企建设使用林地项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查 |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林地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第四季度1家 |
现场审查 |
3 |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
全市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抽取检查 |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 3.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苗木标准执行情况。 5.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6.苗木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苗木进行质量检验情况。 7.购销合同执行情况。 8.检疫证书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责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将“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
第1季度检查4家 第2季度检查4家 |
现场审查 |
4 |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
全市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中,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随机抽查。 |
1.检查木材及其制品是否协带植物检疫对象。 2.是否有检疫合格证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责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将“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
第4季度检查 10家 |
现场审查 |
5 |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
种苗经营单位 |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 3.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苗木标准执行情况。 5.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6.苗木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苗木进行质量检验情况。 7.购销合同执行情况。 8.检疫证书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1季度检查4家 第2季度检查4家 |
现场审查 |
填表人: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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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139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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