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号)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特制定《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共分五部分,对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缓缴范围及期限
明确缓缴期至10月份,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二)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明确缓缴期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
(三)落实“免申即享”
明确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四)完善经办流程
明确核定缓缴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如参保人出现离职中断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等情形的,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发送撤销征集信息申请。
(五)抓好组织实施
明确重视程度,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
原文:盘医保发〔2022〕7号《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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