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医保〔2025〕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医保按病组(DRG)付费数据工作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盘医保〔2025〕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医保按病组(DRG)付费
数据工作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精神,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按病组(DRG)付费机制,促进医保、医疗协同发展和治理,现将《盘锦市医保按病组(DRG)付费数据工作组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印发 |
盘锦市医保按病组(DRG)付费数据
工作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按病组(DRG)付费机制,促进医保、医疗协同发展和治理,以数据共享赋能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保数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DRG付费过程中医保部门组织的,由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共同组成的,支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纵深推进的专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共建共享、协商一致的原则,切实落实工作组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发挥医保数据赋能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DRG付费改革提质增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工作组成员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医药管理、经办机构、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同志,以及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等组成。
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由医疗机构推荐产生,主要为医疗机构院长(或分管院长)、财务、医保等业务科室负责人。原则上每家定点医疗机构可推荐2人,形成工作组成员库。
第五条 每年年初,医保部门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定点医疗机构代表进入工作组。抽取的代表需覆盖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
医疗机构,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三级医院不少于2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工作组实行召集人负责制,市医保局医药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工作组中定点医疗机构代表任期一年,原则上不连任,可根据数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工作组召集人负责工作组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定期召集会议,共同商讨研究数据发布与应用。
第八条 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DRG付费过程中数据采集、分析、公开等工作,促进信息共通共享;
(二)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亮家底”,包括医保基金运行、总额预算、DRG付费、结算清算、结余留用等信息,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
(三)加强数据应用与分析,定期形成数据分析简报,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
(四)收集医疗机构对于数据分析、共享公开,以及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医保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工作组建立数据定期公开机制,通过月告知、季公布、年通报等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数据分析结果。
第十条 每月月度结算完成后,在两定平台上告知以下信息:
(一)上月医疗机构病例入组情况;
(二)结算清单上传情况、清单质控情况;
(三)月结算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定期做好数据汇总分析,每季度第二个月公布以下信息:
(一)各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医保基金使用等情况;
(二)各医疗机构出院人次、人头人次比等情况;
(三)各医疗机构结算清单质控常见问题;
(四)按DRG付费病组入组分析等,进行医疗机构间比较。
对前后变化较大的指标、数据横向对比偏倚较大的指标进行原因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视情况向医疗机构出具问题警示清单。
第十二条 每年医保基金清算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召开年度运行分析大会,向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一)统筹地区和各医疗机构基金收支以及年度清算、预算执行情况;
(二)按DRG付费病组入组、重点病组分析等,进行医疗机构间比较;
(三)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效率等管理指标数据的情况;
(四)日常稽核监管发现的问题,违约拒付费用等情况;
(五)其他有必要公开的数据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的抽选、数据公开等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数据分析和公开内容如实做好宣传解释,帮助医疗机构理解医保政策,引导合理预期。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只能内部掌握不得公开的数据,工作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廉洁自律底线,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假借工作组名义以权寻租、利益输送等。一旦发现,医保部门立即解除该任期内的工作组,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强化信息系统支撑能力,不断完善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功能,加强平台数据应用,提高数据分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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