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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医保〔2024〕32号 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1 浏览次数:66

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

有关要求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单位

切实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能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长护险基金安全,结合我市长护险运行实际,现将失能参保人护理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要求

参保人不变更护理服务方式,仅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不超过2次(首次入住机构不计入变更次数),于变更后次日生效;参保人变更护理服务方式且需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应在现有护理服务方式满3个月后提出变更申请,并于变更后次月生效。

二、护理人员与失能人员供需配比的要求

为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结合《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的要求,提供机构上门护理服务的单个护理人员一天内服务的失能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人。

三、工作要求

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按照服务人员配备比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护理服务,不得以赠送现金、物品或提供家政服务等方式替代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得以现金返现、赠送礼品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失能人员,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4430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4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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