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医保〔2023〕2号关于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盘山县医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2023〕2号)要求,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试行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指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首诊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暂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标准和报销政策与线下保持一致。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分级定价原则,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诊察费价格和报销政策执行。
五、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应依法合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具体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
六、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 “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盘医保〔2023〕2号附件:盘锦市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7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中心 |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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