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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5号)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1635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2 月18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从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战略性决策,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农民生活需求加速升级,迫切需要覆盖更全面、配套更综合、消费更便捷的生产和生活服务。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在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但也存在与农民合作关系还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还不强,层级联系还比较松散,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为农服务方式和手段还不够创新等困难和问题,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能力,在新时期“三农”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组织、品牌、资源、服务等独特优势,在繁荣全省城乡经济中担当起更大的责任。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到2020年,通过创新为农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组织体系、创新社有企业运营体系和创新联合社治理体系,把全省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行业指导更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推进全省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服务“三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创新为农服务体系,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为农提供系列化服务。 大力发展为农服务中心、专业服务公司、自办联办农机合作社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业务,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种植、品牌化经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积极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技术指导、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产品销售等系列化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加强与高等院校联合合作,发挥高等院校和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供销社、省农委)
        (五)加快推进产销衔接,提高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水平。 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市场主体作用,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省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利用政府闲置资产建设的农产品流通设施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加快建设跨区域、综合性大型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和现代物流配送中心。通过资产整合、资本注入的方式,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大预冷储存、冷链运输、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鲜活农产品流通水平。在政策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体系建设,树立供销合作社信誉和品牌。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
        (六)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传统流通网络融合发展。 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加快打造网上交易平台。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结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加快组建区域性、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特色优质农产品交易,促进与全国供销总社平台对接。以县级供销合作社为主体,围绕农产品流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提高农产品经营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实施与电子商务相匹配的线下资源改造工程,强化基层经营服务网点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开展网络代购代销等服务,开辟“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新渠道,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实体销售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服务业委、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 发展改革、财政和服务业委等相关部门在供销合作社电商项目立项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委、省农委,配合单位:省供销社、各市政府)
        (七)统筹整合资源,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不断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科技咨询、医疗卫生、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积极承接各级政府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委托任务。(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统筹整合城市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在用地和扶持资金上重点倾斜,加快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民政厅、省供销社)
        (八)建立可持续服务机制,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发挥合作金融在构建可持续服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商业金融机构联合合作,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大力发展涉农普惠金融服务,促进供销合作社实体经济与金融服务有机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组建互助保险公司,开展互助保险业务。研究探索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整合现有担保资源设立担保公司,并由财政部门给予政策性贷款贴息补助,培育供销合作社金融助农的能力。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辽宁供销融资担保公司。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牵头单位: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
       三、创新基层组织体系,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九)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完善治理结构。 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途径,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供销合作社社员,把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延伸到农民身边,实现组织上、经济上与农民紧密联系。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逐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拓宽基层社选人用人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村能人和机关干部等进入基层社领导班子。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利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十)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将基层社改造纳入当地小城镇发展规划,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基层社资源和网络布局。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结对帮扶、引人带资入社等措施,提升、恢复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能力。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在承包人认可供销合作社章程和为农服务的基础上,采取承包人垫资抵扣承包费的办法,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利用供销合作社的无形资产,依托有实力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专业协会和乡镇农合联等组建新型基层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各市政府,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一)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以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推进合作社提质扩容,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坚持开放办社,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建立产权联结纽带和利益共享机制,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十二)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增强为农服务动力。 国家、省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性服务,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重组新建基层社的设立登记、现有基层社的规范登记。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四、创新社有企业运营体系,壮大为农服务实力
        (十三)强化不同层级社有企业联合,在经济上实现上下贯通。 以骨干企业为载体,以优势品种为依托,以资产为纽带,多形式、全方位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实现产权多元化,促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不断壮大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实力。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对社有企业资产因重组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供销社、各市政府) 允许联合社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或下级社社有企业。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供销社、各市政府) 支持社有骨干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促进企业规范快速成长。继续支持社有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粮食临储业务,其粮仓建设计划纳入全省粮食仓储建设总体规划,给予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国有收储库点资质,享受国家和省级粮食临储政策。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供销社)
        (十四)加强社有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流转机制,规范合理设置经营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探索实行外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社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与核算,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坚持社有企业改革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有“防火墙”、“隔离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十五)培育新兴产业,推动社有企业发展。 以培育“名企、名牌”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经营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确立行业主导地位。加快培育新产业,推动社有企业向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文化传播等一切有市场有潜力的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领域发展,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通过延伸服务链条,开展差异化营销,加快农资企业向农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服务商转型。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废旧物资定点回收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经营报废汽车拆解业务资质。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再生资源企业积极开展农村废弃物回收、秸秆综合利用等业务,积极向农村环保型企业转型。加快形成传统业务与新兴产业并驾齐驱,加工服务与商贸流通相互依存,商品经营与资本运作相互促进的全新发展格局。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五、创新联合社治理体系,加强行业指导
        (十六)明确联合社职责,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省级联合社要充分发挥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作用,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农服务方针政策,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省、市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能,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要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加快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制度。允许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选择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试点。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有条件的可试行“一县一社”,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统一缴税。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政府)
        (十七)密切层级联系,推进工作指导系统化。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形成责任上下共担机制。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鼓励省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加入,扩大基金规模和服务范围。进一步密切各级联合社之间的组织联系和经济联系,实现各层级联合社联动,推动工作指导系统化,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整体协调运转。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十八)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加快联合社机关自身改革。 全面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体现政策导向的任务。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统筹推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改革,按照市场规则,着力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加强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建设,发挥其在构建新型服务体系中的专业平台作用,反映政策诉求,促进产业发展,发展经贸合作,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在改革过渡期,联合社机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十九)理顺社企关系,强化联合社资产监管职责。 联合社机关要确定社有企业为农服务的导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作为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各级联合社要组建供销合作社集团总公司或社有资产经营公司,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统一管理本级理事会控股参股企业,优化社有资本布局。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确保社有企业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改革改制、债务处置等事项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下级社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要履行报上级社审核备案手续,进一步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及其社有企业的资产监管职责。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二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本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大局,成立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各市(昌图、绥中县)综合改革方案要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把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社会化服务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须事先征得上级联合社同意;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不力的,上级联合社有调整建议权。允许上级联合社委派机关干部到下级联合社挂职锻炼。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供销社)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实施、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和《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政策标准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有关政策规定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政府产权房产,其产权可无偿划拨给供销合作社或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注入供销合作社。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入的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供销合作社改善农村流通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本着尊重历史事实、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对因历史遗留原始资料不全但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没有争议的现有土地和房屋依法确权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收过户等相关收费。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国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在停息挂账基础上,作本金化解处理。供销合作社在农业银行形成的经营性债务,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努力妥善处理解决。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全民所有制身份和集体所有制身份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换。(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
        (二十二)加强自身建设,打造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要按照建设法治辽宁的要求,坚持依法办社、以章管社,不断提高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加强干部职工能力素质教育与培养,打造一支作风优良、能力过硬、奋发有为、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广泛吸纳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入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牵头单位: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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