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第八批)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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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10000201811110070 | 三角洲金马油田天然气管道泄漏,污染虾池,造成损失大约130万。管道破损程度严重,有爆炸风险。 | 盘锦市 | 水 | 11月13日,盘锦市安监局牵头,市安全监察支队、大洼区安监局、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水利局、大洼三角洲开发区管委会和辽河油田公司、金海采油厂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三角洲金马油田天然气管道泄漏,污染虾池,造成损失大约130万、管道破损程度严重,有爆炸风险”举报情况不属实。此事件涉及的养殖池塘附近管线未发生泄漏,符合运行条件,也无爆炸危险。 2018年8月,大洼区安监局接到群众关于三角洲金马油田管线泄漏污染的举报,2018年9月,金海采油厂海南作业区和大洼区油地协调办公室、大洼区安监局及养殖池塘管理者姜亦强等查看现场,金海采油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对两处防腐层破损处超声波测厚,剩余壁厚6.3-6.9毫米,符合运行条件”,依据检测结果,该处管道无泄漏,无爆炸危险。 |
不属实 | 对现场调查发现的管线外壳防腐层有2处破损问题,联合调查组已要求辽河油田相关单位及时对管线破损处进行维修,并加强外输天然气管线的巡线和保护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
无 |
2 | X210000201811110032 | 辽河油田环境应急救援有限公司在新兴镇东2公里处占用耕地约20亩,无环评手续。投产后,产生的污水和固废污染周边环境。 | 盘锦市 | 水、土壤 | 2018年11月16日,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 1、“辽河油田环境应急救援有限公司在新兴镇东2公里处占用耕地约20亩”不属实。该公司隶属于盘锦辽河油田辽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利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划拨土地。该土地于2012年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征用大洼区国营新兴农场坨子里分场土地0.649公顷,征用范围包括水田0.6129公顷、沟渠0.0364公顷,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建设马58-1井场及进井路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已支付土地补偿费约29万元。该地块土地征用手续合法,不属违法占用耕地。 2、“无环评手续”属实。马58-1井场地块权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兴隆台采油厂,该井场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加油站南900米处,该井场南北长约90米,东西长约60米,井场面积5400平方米,进场道路长约182米,宽6米,面积约1093平方米。经调查,盘锦辽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间在未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兴隆台采油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井场,且在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钻井废弃泥浆处理站项目。盘锦辽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投资总额约120万元,对该井场的进场道路进行平整、场地地面进行硬化、翻新办公室四间、建设钢结构半封闭厂房两座、增加废弃泥浆处理设备一套。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但未投入使用。 3、“产生的污水和固废污染周边环境”不属实。经调查,盘锦辽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马58-1井场建设的钻井废弃泥浆处理项目虽已建成,但并未投入运行。现场检查过程中亦未发现该处理站存在生产迹象,未发现污水和固废污染周边环境现象。 |
基本 属实 | 1、 盘锦辽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盘锦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貌,行政处罚6万元。 | 无 |
3 | X210000201811110070 | 兴隆台区一品小区附近有高铁轨道,高铁噪声扰民,小区附近十字路口,汽车鸣笛噪声扰民。 | 盘锦市 | 噪声 | 11月12日,盘锦市兴隆台区环保局会同盘锦市交警支队、渤海街道进行现场调查。 1、“兴隆台区一品小区附近有高铁轨道,高铁噪声扰民”举报情况不属实。案件中提到的铁路系盘营客运专线,2009年5月3日通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2013年9月12日投入使用,环保验收手续正在办理中。依照《关于铁路附近地区适用环境噪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66号),在边界处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情况下,按《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监测,若铁路边界处噪声水平能够达到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则可以判定监测点处边界列车运行排放噪声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铁路运行未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若边界处噪声水平超过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应判定存在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评价铁路附近列车运行噪声对居民的影响,应适用于相应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规定的限值,只适用于铁路边界,即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属于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穿越城市区域的铁路两侧边界外的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执行),但该标准规定的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环境噪声限值是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2018年11月17日,兴隆台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依据上述监测规范分别对铁路边界噪声和小区内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其中:铁路边界噪声昼间值60.2、55.1、55.7,夜间值57.3、51.0;住宅小区内昼间值48.0、46.0、46.6,夜间值45.6、40.6。 2、“小区附近十字路口,汽车鸣笛噪声扰民。”举报情况属实。该小区的西北侧交通岗为兴油街/芳草路交通岗,此交通岗经常有大型车辆通过,确实存在乱鸣笛扰民现象。 |
基本属实 | 针对汽车鸣笛噪声扰民现象,盘锦市辽河交警支队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在此路段增设禁止鸣笛标牌;2、责成所辖大队在此路段增派警力,加大查处和整治力度。防止鸣笛扰民现象的发生。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