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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案》第83项整改任务
验收销号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19 浏览次数:0

全省垃圾渗滤液处置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公开公示内容


  《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全省垃圾渗滤液处置任务已整改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邮政编码:110161

  附件: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第83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附件:

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案》

第83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 (试行)》,2023年9月19-20日,验收组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现场踏勘、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等方式,对第8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
  一、整改任务
  截至督察进驻时,全省渗滤液积存量达55万吨,抚顺、锦州等市多个垃圾填埋场均存在大量渗滤液积存、部分渗滤液渗漏外排等问题。
  二 、整改目标
  解决垃圾渗滤液积存外排等问题。
  三、完成情况
  本次组织验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为盘锦市固废综合处理园区。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认定生活垃圾积存的渗沥液已全部处理完毕,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一)2021 年底完成盘锦市固废综合处理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能力由250吨/日提升至800吨/日;
  (二)2022年6月底,2万吨积存渗滤液已全部处理完毕,处理后的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
  (三)建立健全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企业日常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防止渗滤液外排情况发生。
  四、验收结论
  已完成整改任务,同意履行销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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