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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已完毕,已回复)

发布时间:2023-03-24 浏览次数:234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评估检查为契机,全面落实全国爱卫会颁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各项管理水平,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打造干净、整洁、健康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满意度,形成长效机制。为我市巩固全域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健康城市奠定良好基础,我委现将《盘锦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427-2939006

    电子邮箱:pjswsjbgs@126.com

    

截至423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3月24日 

盘锦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我市获评“国家卫生城市”。从2023年开始,全国爱卫办每年对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不定期开展评估检查。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评估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评估检查为契机,全面落实全国爱卫会颁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各项管理水平,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打造干净、整洁、健康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满意度,形成长效机制。为我市巩固全域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健康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评估方式

评估检查主要以随机暗访、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佐证资料一般从市、县(区)网站上获取或现场查看。

三、评估时间

每年1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四、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

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分为7个方面,即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卫办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卫办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卫办

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4.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卫办

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5.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卫办

配合部门:市统计局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6.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7.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9.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等无烟环境建设,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

(三)市容环境卫生

10.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设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等现象,无卫生死角。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11.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12.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林湿局

13.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

14.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

15.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

16.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流动商贩管理规范,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17.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湿局

18.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等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19.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等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

20.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四)生态环境

2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22.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23.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文旅广电局

24.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2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

26.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重点场所卫生

27.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28.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29.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应急局、市教育局

30.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教育局

31.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医保局

32.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3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应急局

34.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35.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36.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37.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水务集团、市农业农村局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38.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直机关工委、市应急局

40.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41.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医保局

42.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43.推动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委网信办

4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45.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直机关工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国爱卫办规定,今后对国家卫生城市实行常态化管理,不定期评估检查。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重要性,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评估确定的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逐项抓好落实,确保评估达标,给市民创造更整洁健康的环境。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宣传,进一步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到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当中。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推进落实。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举一反三,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动协调解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国卫办)要根据此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督导组对各县区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对整改落实不到位、行动缓慢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盘锦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解读

2017年,我市被全国爱卫办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从2023年开始每年对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不定期开展复审检查工作。根据全国爱卫办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盘锦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出台此《实施方案》主要基于四点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全面做好巩固卫生城市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二是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常态化,实现从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精细管理转变、从行政推动向制度保障转变,让创卫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三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和规范行业管理,着力提高城市品位和全民整体素质,突出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性、综合性和系统性,提升广大群众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四是紧扣新发展理念,为全面推进健康盘锦建设提供新载体、新动力。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为契机,全面落实全国爱卫会颁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提升城市各项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以清新、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赢得市民的满意,确保顺利通过复审,为我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健康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部分,复审方式。复审以暗访、眀查的方式进行,涉及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行政管理、措施办法、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等,一般从市、县区网站上获取及现场检查。

第三部分,复审时间。每年1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第四部分,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围绕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分为七个方面210项具体指标做出安排部署及任务分解,七大方面即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要求各县区、各相关单位制定具体的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细化任务,推进方案落实。要根据标准和内容对标对表,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在复审中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五部分,工作措施及相关要求。提出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督查、推进落实等工作要求。要求各县区、各相关单位以迎检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认识,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宣传动员,层层发动群众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督导,推进方案落实。市督导组对各县区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