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学生志愿服务
日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育局、团市委联合发布《致全市中小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就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作出明确提示与引导,旨在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培养时代新人、弘扬时代新风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学生志愿服务意识。
信中明确,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和技能,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将志愿服务纳入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为鼓励学生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其意义不仅在于当下,更关乎学生的品德塑造、诚信培育及长远发展。
根据规定,高中生三年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40小时,相关信息如实记录至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可使用纪实照片等能真实反映活动情况的材料作为佐证;义务教育阶段无志愿服务统一要求,初中生及小学生仅需按照所在学校要求,自愿参与并如实记录活动内容。除教育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必要信息外,学生及家长均无需提供“证书”等志愿服务时长记录证明。
近年来,部分学生及家长出于“升学焦虑”,付费伪造志愿服务信息或购买时长记录证明。这类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背离志愿服务初衷。有关部门希望广大学生及家长践行诚信理念,抵制不良风气,以免对学生升学、入团及长远发展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