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出擅自分装配制洗护用品首张罚单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宾馆涉嫌销售分装洗护用品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开出首张“擅自分装配制洗护用品罚单”。
前不久,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线索,双台子区某宾馆涉嫌销售分装洗护用品。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查,该宾馆为消费者提供的待用洗发水和沐浴露属于非独立原包装,是该宾馆自行分装产品,并在杂物间内存放用于分装的20kg大桶洗发露和沐浴露产品以及分装器,购进价格均为150元/桶,共购进4桶,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因当事人以住宿服务为主,消费者使用涉案产品不单独计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因此,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洗浴等场所,把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供顾客使用,其行为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而涉案当事人擅自分装配制洗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即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