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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17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浏览次数:122


5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全面上调。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辽宁省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2元调整为19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劳动关系科科长于立江介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分配结构的调整,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市人社部门提醒,自今年5月起,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相对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市、县(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