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推行“有温度的执法”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扎实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出重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减轻、从轻、不予处罚。彰显包容审慎的监管导向,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6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集气罩封闭不严,造成粉尘部分无组织排放的现象。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核查,该公司于6月20日对集气罩改造,达到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认为该企业同时满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积极主动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积极行动完成整改,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服务型执法,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态度,依法依规开展环境执法工作,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也传递了法律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