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等相关规定
日前,盘锦市医保局下发文件,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和我市《关于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及结算等有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其中,对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从四个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在跨市域转诊转院方面,参保人员提出跨市域转诊转院申请时,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其所患疾病病种及病情程度,对照《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跨市域转诊转院病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在《目录》范围内的,为其出具予以转诊转院意见材料,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办理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但确因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病种及病情程度复杂,或参保人员对不予转诊转院意见存在异议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其病情进行合议,合议结果确实超出医疗机构自身服务能力,可为其出具予以转诊转院意见材料,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办理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
在异地急诊急救方面,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医保局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住院时,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紧急入院后出院前凭病历等材料,向其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急诊急救备案并直接结算。暂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标准》或参保人员对病情不符合《标准》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参保人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病历等材料进行合议,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如合议结果符合《标准》要求,予以手工结算。
在异地就医二次备案方面,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含跨市域转诊转院、异地急诊急救、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医疗期间确因当地医疗机构无诊治条件需转出备案地治疗的,由备案地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参保人需在新就医地出院前凭转诊转院意见向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二次备案,并直接结算,因医保信息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凭相关材料回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在临时外出就医方面,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病需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需在出院前通过线上及电话等方式,向其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临时外出就医备案并直接结算。出院前未办理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原则上不予结算。
还明确规定,不符合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异地急诊急救备案、异地就医二次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按临时外出就医相关规定管理,需办理临时外出就医备案。 市医保局要求,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相关服务的管理;要做好已办理自动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参保人员的相关病案资料存档工作,实现一人一档;要建立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相关的专家合议机制,切实履行专家合议责任;要对参保人员做好异地就医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