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盘山县人民法院报送的《依法严惩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入选。
据承办法官李金宏介绍,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董某君在盘山县某村的稻田地,使用粘网和诱鸟器猎捕黄胸鹀等鸟类300余只。同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爱鸟协会志愿者举报将董某君抓获,从其住处查获880余只鸟类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君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董某君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董某君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盘山县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系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野生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