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空气质量再创历史性突破
2021年我市空气质量再次实现双突破,PM2.5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2.9%,优良天数达到318天,同比增加10天,优良率87.1%,环境空气质量6项监测指标连续两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现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创历史最好水平。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临一线,现场研究部署如何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每一项工作按期完成。将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达标率、总量减排等重点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不断督察督办。印发了《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市政府对县区、经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秸秆禁烧工作实施奖惩措施。利用投资建设的109个大气微观站点及自行开发的环境空气质量辅助决策系统,及时精准地掌握全市重点污染问题,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实行空气质量状况日调度、日通报制度,每天早上上班前制作和发布空气质量保障调度通知单、微站高值点通报单,通报PM2.5改善情况、控制目标和管控指导建议,督促县区采取有效措施,将污染降至最低。修订了《盘锦市开发区站点周边大气污染管控细则》《兴隆台站点周边大气污染管控细则》,落实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包保责任制度,将目标、任务与责任落实到县区、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抽调专人对重点区域及其它国控站点实施管控,每日进行巡检巡查,编写巡查日志,发现问题责成属地相关部门立行立改。自上而下派遣督查整改任务单,自下向上反馈问题处理情况,做到问题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实现了大气环境实时全程闭环管理。
针对产业特点、区域特色,我市开展了低效治污设施、挥发性有机物、锅炉、散乱污等多轮次集中整治行动。完成49家企业96套低效治污设施改造;指导42家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综合治理方案,12家存在VOC低效设施或烟气旁路的企业完成整改;58台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工艺改造,11台生物质锅炉完成除尘脱硝设施治理;完成46家“散乱污”企业整治,其中关停取缔企业23家、整合搬迁企业14家、升级改造企业9家;淘汰非建成区内燃煤锅炉17台108.5蒸吨;加强散煤治理,完成安装环保炉具替代散煤1807户,散煤网点煤质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同时,持续加强面源排放管控。出台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关于禁止焚烧殡葬祭祀用品的通告》,制定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措施。印发了《水稻秸秆还田离田工作指导意见》,基本完成秸秆还田离田任务。强化移动源环境管理,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1305辆,监督抽测柴油货车29118辆,监督抽测非道路机械209辆,现场检查柴油车检测线3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