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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22 浏览次数:494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选任条件、工作职责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一制度开创了聘请法官来担任兼职纪检监察员之先河,由懂得案件审理的“专业人士”来查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处彰显对法官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工作的“专业化”要求。

    严格限制选任条件。按照规定要求,担任兼职纪检监察员,应当具有法官资格,在业务庭及相关部门担任中层副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心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细致规定选任程序。纪检监察部门从具备条件的人员中进行推选,报院党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行文公布。兼职纪检监察员任期两年,任职期满后由纪检监察部门重新按照规定开展人员选任工作。因故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改选的,应及时按条件补充选任。

    科学限定职责权利。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包括三个方面——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对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工作日内审判执行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的监督以及八小时以外的廉政纪律、工作纪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