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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大洼区新立镇户口回迁问题
内  容 尊敬的邢市长, 您好! 我是大洼区新立镇的一名普通居民,因工作原因曾在2018年将户口从新立镇迁出,在工作问题处理完毕后,又因家中父母年迈需要照顾,曾多次前往新立镇派出所户籍科要求将户口回迁,但均被新立镇派出所户籍科拒绝,并被告知,新立镇辖区户口一旦迁出均不可回迁。 中国目前关于户口政策的管理只是限制了北上广深这些特大城市的落户规定,其余中小城市几乎已经可以实现人口自由流动,户籍随迁的政策执行起来也并无障碍,更何况我是回迁到原户籍地和父母户口在一起。理应可以正常办理才是。 此外,根据我国1958年1月9日公布并实行的中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据查目前尚有效并且在执行状态)明确规定了“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 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这里面已经明确强调了“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可是我们政府的基层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仅仅一句话迁出就不能回迁就回绝了一个在正常不过的落户申请。那么试问,这是算不懂法,还是故意违法?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是新立镇政府的内部规定,那么这样一个内部规定也不能凌驾于中央政府之上,无论如何新立镇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管辖内的一级政权组织,凭什么做出这种明显违背常理且违法的规定呢。 希望上级政府部门可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要求下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其政府职能。 谢谢! 此致 敬礼 大洼区新立镇一位普通居民
编  号 SZXX20240601092 申请日期 2024-06-19
答复机构 市长信箱
处理进度 办理完毕 答复时间 2024-06-21
答复内容

                            

诉求人属于城镇户口迁往农村,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除大学生回原籍外,城镇地区居民不得将户口迁移到农村地区。和《盘锦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村地区,仍执行现行的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新立镇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