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主  题 医疗卫生津贴问题
内  容 尊敬市长以及工作人员您好:我是乡镇卫生院专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国人部【2004】27号文件精神:国家对医疗卫生津贴不做统一调整,各医疗机构可按照人发【2000】31号文件对专职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我的问题是,医疗卫生津贴按照啥政策去制定,制定的标准是多少,才不违规,或者还可以参照人社部【2020】13号文件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吗?
编  号 SZXX20210400062 申请日期 2021-04-20
答复机构 市长信箱
处理进度 办理完毕 答复时间 2021-05-06
答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关于卫生津贴问题,卫健部门回复如下:

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废止。现在的卫生防疫津贴可参照人社部发〔202013号文件确定的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执行范围和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常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度、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您属于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其人事及工资关系均在所属乡镇政府,是否执行人社部发〔202013号文件中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需所属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