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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请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体育场和体育公园内的违规遛犬行为
内  容 近期,体育场、体育公园等公园每天都有多人遛狗。6月29日晚6时至7时之间,仅在体育场东北角就有多人遛狗。详见附件在体育场东北角十几分钟之内的随手拍。请公安机关责令宠物犬主人不得在体育场、体育公园、四季公园、世纪广场等地违规遛犬(依据市政府令55号第二十七条)。 附:市政府令55号《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中的三条内容 第五条: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第九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24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七条: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时间段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编  号 SZXX20200600626 申请日期 2020-06-30
答复机构 市长信箱
处理进度 办理完毕 答复时间 2020-07-09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辖区派出所民警在排查中确实发现个别市民有遛狗现象,民警与之沟通并介绍《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督促办理犬证,市民们表示支持公安工作,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