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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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0-003537 主题分类: 2020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提案》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1-04
主 题 词: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提案》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次数:363

杜庆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我们严格实行物业综合验收制度,防止开发商遗留问题影响后期的物业管理。《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设定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核验制度。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核验,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核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开通文件,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四)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的教育、医疗、环卫、人防、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商业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承接手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书包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时间、交付使用时应当达到的标准等内容);(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工程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书;(六)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自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并且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每套商品住房销售额处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每套商品住房处罚金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关于集中建设与分级规划相结合。严格落实住宅小区承接查验制度,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县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坚决杜绝缺项或“带病”交付。县区住建局把好承接查验关口,对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备案。

  三、关于根据不同需求优化配置资源。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四、关于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主人翁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强化舆论宣传,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品质;引导广大市民树立物业服务是商品消费的观念,增强小区自治管理的自觉性,自觉遵守文明市民公约和小区管理规约,依法有序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努力形成“共建共管、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层面非常重视业主自治组织建设,近年来都把业主委员会成立指标做为民生实事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我们正督导各县区把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纳入辖区社会治理和基层民主管理的总体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积极主动推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

  我局将积极协调民政、教育、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