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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4-000157 主题分类: 盘政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0-23
标  题: 盘政办〔2024〕2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盘政办〔2024〕27号 发布日期: 2024-10-23
主 题 词:

盘政办〔2024〕2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3 浏览次数:1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局地扬沙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包含市本级、各县区(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内涉气污染排放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5.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文旅广电局、市气象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等。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

  2.2 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经济区参照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应急要求

  3.1绩效分级管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理。

  3.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2.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各县区、经济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同步国家及省要求及时更新。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组织各县区、经济区对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2.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各县区、经济区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县区、经济区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3.3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3.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为生态环境部《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3.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3.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4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3.5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4 预警预报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 24小时及以上。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严格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结合实际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强化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4.2 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但日均值突然达到重污染天气时应进行会商。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黄、橙、红色预警的,将预警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

  4.3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省级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5 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5.4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措施的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 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区、经济区应于每日12时前将本辖区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7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区、经济区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7预案管理

  7.1预案报备

  各县区、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7.2预案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7.3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成员单位应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执法到位。

  8保障措施

  8.1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县(区)级及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不定期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8.2经费保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3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涉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调优;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市级预报及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8.5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附则

  9.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盘蓝组发〔20204号)同时废止。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附件1

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区及周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规范建筑垃圾和建筑渣土运输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限行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经济区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按照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并为各县区、经济区提供技术指导;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国网盘锦供电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附件2

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污染天气,尽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政策解读:《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图解版)《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