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让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更有力

发布日期:2025-04-14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0

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直接关系广大经营主体的生存发展,是稳就业、保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前不久,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重要调整,旨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支付保障体系。原条例将工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障企业款项支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单靠一个部门很难做好。此次修订对条例的实施体制进行了大幅调整,作出了迄今为止力度最大的组织动员。条例首次提出“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逐一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并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负总责。这就建立起了“四位一体”的保障体系。此外,条例细化了政府可采取的监管手段,包括函询约谈、督办通报、责令整改及失信惩戒等,形成了全流程的监管闭环。由此,我国构建起覆盖多个政府部门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法律制度,为世界范围的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提供了“中国方案”。

第二,进一步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法律约束。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若不加以约束,其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与中小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如设置过长的付款期限、苛刻的付款条件等,这无疑会损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条例打出“组合拳”。一是限制支付期限的可约定范围。原条例没有对大型企业付款期限的可约定范围进行专门限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大型企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长付款期限的情况,条例将大型企业的默认付款期限限定为60日,这大大压缩了大型企业“合理拖延”中小企业款项的灰色空间。二是禁止约定不合理付款条件。实践中,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中往往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但由于审计耗时较长,容易导致付款期限大大延后。条例明确规定,只有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才能将审计结果作为付款条件,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这就破解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因审计久拖不决的困局。三是限制使用“影子票据”。随着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广泛应用,部分付款义务方利用其拖延支付的问题日益突出。条例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纳入与商业汇票同等严格的监管范畴,禁止利用其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填补了“影子票据”的监管空白。这些举措致力于从源头遏制久拖不付、变相拖欠等顽疾,预计可显著缩短平均付款周期,有力改善中小企业现金流状况。

第三,创新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机制。条例秉持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原则,从多个维度强化了中小企业的市场地位。如减轻保证金支付负担。中小企业在交易中常常需要先行支付保证金,这会占用中小企业本就不多的资金,带来沉重负担。对此,条例明确,中小企业可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这意味着除传统保函外,中小企业可选择金融机构出具的其他担保文书,如差额补足承诺函、流动性支持承诺函替代现金支付,而且接收保证金一方必须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保证金,这有利于释放大量沉淀资金、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再如拓宽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缺乏高价值担保财产,这是其融资的最大障碍。为此,条例将“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为中小企业融资工具,有利于中小企业突破融资难的瓶颈,预计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将从中受益。这些措施切实增强了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话语权,为其健康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此次条例修订立足中国发展实际,精准回应时代命题,不仅有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未来,应从两方面持续发力:一方面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条例落实,另一方面要推动条例与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未来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形成制度合力,完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长效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