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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医疗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辽宁更新药店开办标准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05-14 | |
主 题 词: |
辽宁更新药店开办标准
近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版《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质作出具体要求。
《标准》细化了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明确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门店或单体药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应当在岗。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
《标准》明确,零售连锁企业所辖直营门店数量应当不少于10家,执行“七统一”规定,即实施统一企业标志、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总部可发展加盟门店,加盟门店的各项管理应与直营门店一致,加盟门店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且总部对加盟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