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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滨经开区发布“双十新政”,打造人才高地与产业升级新引擎!

发布时间:2025-03-22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浏览次数:0

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在辽宁全面振兴的春风中,辽滨经开区作为盘锦市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辽宁沿海经济带的重要增长极,正以“二次创业”的豪迈姿态,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征程中勇立潮头。3月21日,辽滨经开区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辽滨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十条措施(试行)》,向全国展示其深化改革的决心与魄力,以“政策最优、服务最好、环境最美”的诚意,在渤海之滨奏响了人才与产业同频共振的时代强音。



此次政策的发布是辽滨经开区深化改革的里程碑事件,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生动实践,不仅打破了传统开发区的路径依赖,更通过制度供给重构了区域竞争优势,标志着这片承载着“向海图强”梦想的热土,正式开启“二次创业”的壮阔征程。

《辽滨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直击产业痛点,构建“五维赋能体系”:对符合政策产业方向的新落地项目按核定投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投资50亿元以上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对技术改造投资超1000万元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及承接重大科技专项、开展技术攻关、获批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吸纳域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或股权折算金额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入驻指定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房屋租赁补贴。此外,在企业参加国际展会、融资、灵活用地及产业工人住房等方面均给予支持,全面构建高效、开放、包容的产业发展环境。

《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十条措施(试行)》首创“三维立体保障体系”:在安居层面,不同人才享受120㎡到60㎡不等的租(住)公寓,实现“拎包入住”全场景覆盖;在发展层面,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200万元人才津贴的“双轨激励”,与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形成叠加效应;在服务层面,提供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绿色通道服务,让人才安心工作、舒心生活,真正感受到“家”的温暖。尤为瞩目的是,博士毕业生每月8000元生活补贴、购房款60%的补贴力度,让人才看到经开区最大的诚意、最优的政策、最好的服务。

当政策红利与改革激情在这片热土碰撞,辽滨经开区正以“二次创业”的豪情,打造东北人才高地的“新坐标”。当渤海湾的浪潮邂逅创新的春风,这片开发区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人才公寓的灯火渐次亮起,科创中心的实验室彻夜通明,产业园区的机器轰鸣作响……我们坚信,在政策春风的强劲赋能下,辽滨经开区必将以国家级经开区的使命担当,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壮阔征程中,成为人才向往的“梧桐树”、点燃产业升级的“强引擎”、勇当盘锦振兴的“排头兵”,以“二次创业”的澎湃激情,在渤海之滨奋力书写属于新时代的发展华章。

《辽滨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来辽宁考察关于“推进提质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的指示精神,落实经开区“七个聚焦”和“七个推进”要求,推动经开区产业提档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助力经开区“二次创业”发展,多维度集聚创新发展要素,释放创新创业发展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重点发展产业

石化及精细化工、粮食物流及精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以及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材料、合成生物材料、生物医药、低空经济、机器人等战新产业、未来产业等。

二、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

(一)推进产业做大做强

1.加大工业项目支持力度。

——大力发展石化及新材料产业。石化及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材料、合成生物材料等领域新签约落地项目,项目建成后,对项目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购置,下同)达到1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资的2‰、3‰直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着力发展装备制造及粮油精深加工产业。新能源装备、低空装备、粮油加工、粮油生物科技等领域新签约落地项目,项目建成后,对项目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资的2‰、3‰、4‰直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积极发展战新产业及未来产业。生物医药、机器人及配件、电子信息技术、新型储能等领域新签约落地项目,项目建成后,对项目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资的2%、3%、4%直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实施改造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5‰给予补助;战新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统筹国家、省“两新”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对企业设备升级改造予以补助。

3.强化企业发展质量评价。按照《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从集约化、创新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为A类、B类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30万元高质量发展奖励,最多给予3年,支持企业扩大经营。

(二)支持创新发展

4.支持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创新税费支持政策;对当年首次认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省评估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牵头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的单位,针对攻关项目研发投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补助。

统筹中央、省等各级财政资金,在高性能合成橡胶及轮胎、化纤油剂、风电叶片用高端化学品等方向研发给予支持。

5.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域内新获批组建(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在享受盘锦市支持基础上,分别等额配套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支持。新获批组建(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享受盘锦市支持基础上,分别等额配套给予其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享受盘锦市支持基础上,分别等额配套给予其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以及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不包括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凡入驻鑫汇隆工业园的工业维修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经开区科创中心的研发设计类、检验检测类企业租用实验室、办公室;入驻创业孵化中心的电子商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类企业给予3年房屋租赁80%补贴,之后2年给予房屋租赁50%补贴;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给予5年房屋租赁80%补贴。

6.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吸纳经开区域内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折算金额最高25%比例、给予单项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通过科技e贷、科技快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等多种融资途径,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利转化项目建设,促进专利成果转移转化。

(三)积极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7.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域内外贸企业参加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直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和重点境内国际性展会以及各类非重点境外展会,对所发生的展位费,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差额补齐展位费。

8.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材料、高端装备产业项目,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申请专项债券,并争取专项债券用于资本金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统筹国家、省、市资金予以支持。

9.优化要素资源供给。支持项目用地供应方式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或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经批准实施拆后重建、厂房加层、改遗扩建、地下空间开发等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0.满足产业工人住房需求。企业集中购买公寓作为职工宿舍的给予优惠,或对有单独租房需求的企业员工优先享受租金优惠政策。

(四)强化金融支持

11.发挥金融服务作用。鼓励金融机构面向本政策支持产业方向,依托国家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政策,为域内小微企业融资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域内小微企业发展,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信用贷”“订单贷”“股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质押贷”、中长期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等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信贷业务,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打造人才高地

12.支持人才创业就业。对到经开区域内企业工作或创业的科研团队、专业技术人才、海外紧缺型人才等相关人才的奖励,参照经开区《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十条措施》执行。

三、补充说明

经开区其他领域举措与文中所列举措存在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予以支持;文中各项举措不叠加奖励。本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2025年1-3月符合本举措支持范围的新签约项目等,可参照本举措执行。

《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十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激发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才活力,助力经开区全面振兴新突破,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经开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首次回盘来盘留盘且在经开区全职新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其中A-E类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盘人社发〔2023〕39号)文件精神,以盘锦市人社局官网公布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公示为准。

对特别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开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由经开区党工委采取“一人一策、特事特办”方式,对人才发展事项予以重点支持。

二、政策措施

1.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对引进的A-E类高层次人才,同时将科研项目落户经开区的,给予项目科研经费和津贴奖励支持。其中认定为A类国内外顶尖型人才的,给予团队5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200万元津贴奖励;认定为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的,给予团队3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150万元津贴奖励;认定为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的,给予团队15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100万元津贴奖励;认定为D类市地级领军人才的,给予团队1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50万元津贴奖励;认定为E类市地级优秀人才的,给予团队5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30万元津贴奖励。

2.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对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三年期生活补贴,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8000元;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3000元;“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2000元。

3.一次性购房补贴政策。对引进的A-C类高层次人才且承诺在经开区工作满5年的分别提供不低于180平米、150平米、130平米的精装修住房一套,服务期满后可享有住房所有权,服务期不满5年离开经开区的精装修住房予以收回。

来域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其他类人才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政策。博士生按照购房款的60%给予补贴、硕士毕业生按照购房款的40%给予补贴、“双一流”高校(学科)毕业生按照购房款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每人(户)100平方米。其中,所购房屋面积超过补贴限额面积的,按限额面积给予补贴;所购房屋面积不足补贴限额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国外同等学历比照上述标准发放。同时须承诺在经开区就业创业满5年及以上且承诺在取得不动产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在限制期内离职或确需交易的,购房补贴应予以退还。

4.人才公寓使用政策。对域内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如在盘锦域内无各形式自有住房的,可连续三年分别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对域内符合条件且在盘锦域内无各形式自有住房的其他类人才(包含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应届高校毕业生等经过国家认可的其他类人才)可按照不超过市场租金价格50%的标准、连续三年承租人才公寓一套。

5.引才平台建设支持政策。在享受盘锦市标准基础上,对域内新获批组建(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等额配套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域内新获批组建(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等额配套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额配套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等额配套给予其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5万元经费支持。

在享受盘锦市标准基础上,对域内企事业单位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等额配套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的单位,等额配套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对域内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引才用才成效显著的,等额配套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对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家(海智)工作站、“候鸟”人才工作站以及“飞地创新中心”等,创造价值大、引领作用强的,经评价择优等额配套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

在享受盘锦市标准基础上,对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永久落户经开区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等额配套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6.“盘锦英才计划”入选奖励政策。已被盘锦市认定评选的经开区英才(团队),在享受盘锦市标准基础上,经开区等额配套给予产业领军人才4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奖励;等额配套给予产业高端人才最高10万元奖励;等额配套给予优秀青年拔尖人才最高4万元科研经费、1万元奖励;等额配套给予优秀工程师5万元奖励;等额配套给予优秀高技能人才暨“盘锦工匠”最高5万元奖励;等额配套给予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最高4万元培养支持经费、1万元奖励;等额配套给予医学名家和教学名师最高4万元培养支持经费、1万元奖励;等额配套给予农业专家最高5万元奖励;等额配套给予“带土移植”团队最高4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奖励;

7.用人单位引才奖励政策。已被盘锦市评选的对吸纳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或急需紧缺人才成效明显的经开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在享受盘锦市标准基础上,经开区等额配套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补贴。对在经开区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根据具体投资情况和企业实际需求,给予相应数量的人才房奖励,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具体奖励数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

8.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教育)保障政策。对域内的A-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幼儿园,优先安排至域内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的,可转入域内中小学就读,其中,高中阶段给予连续三年学费全免,所需资金由经开区财政承担。

9.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支持政策。对引进的A-C类高层次人才,其配偶为异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根据原单位性质,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经经开区党工委研究后,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身份对等、专业对口的办法妥善安排。

10.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政策。对引进的A-E类高层次人才给予就医出行旅游服务保障支持。A-C类高层次人持“五色人才”卡,在域内就医可享受健康咨询、预约门诊挂号(普通、专家)、预约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其中A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年度体检一次;A-E类可享受域内免费乘坐公交出行;A-E类可享受域内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

三、附则

“双一流”高校(学科)毕业生以<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明确的高校和学科名单为准,由高校自行公布的自主建设学科不在申报范围内。本政策措施与我市及经开区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自发布之日起(2025年3月1日)实施。由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申领操作细则(试行)

    2.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

    3.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

    4.人才公寓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申领操作细则(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引进的A-E类高层次人才,同时将科研项目落户经开区的,给予项目科研经费和津贴奖励支持。其中认定为A类国内外顶尖型人才的,给予团队5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200万元津贴奖励;认定为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的,给予团队3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150万元津贴奖励;认定为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的,给予团队15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100万元津贴奖励;认定为D类市地级领军人才的,给予团队100 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50万元津贴奖励;认定为E类市地级优秀人才的,给予团队5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人才30万元津贴奖励。

二、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2025年3月1日以后首次回盘来盘且在经开区全职引进并经盘锦市人社局认定的的A-E类高层次人才,同时将科研项目落户经开区并在当年产生研发费用,其中A类人才给予200万元津贴奖励,同时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投入最高给予5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实际投入少于500万元的,奖励资金以实际投入为准;B类人才给予150万元津贴奖励,同时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投入最高给予300万元,实际投入少于300万元的,奖励资金以实际投入为准;C类人才给予100万元津贴奖励,同时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投入最高给予150万元,实际投入少于150万元的,奖励资金以实际投入为准;D类人才给予50万元津贴奖励,同时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投入最高给予100万元,实际投入少于100万元的,奖励资金以实际投入为准;E类人才给予30万元津贴奖励,同时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投入最高给予50万元,实际投入少于50万元的,奖励资金以实际投入为准。

三、补贴期限

满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一次性全额津贴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将不再享受补贴。

四、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

(一)申报方式。线下申报。

(二)申报时间。在缴纳社会保险次月或项目落地当月起即可申报,申报期不得超过自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起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五、办理程序

(一)确定名单。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工业和科技部负责受理、审核。

(二)对外公示。工业和科技部负责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业和科技部请示财政金融部统一拨付资金。

六、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同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盘锦市人社局认定的的A-E类高层次人才卡(电子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区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创办企业营业执照或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研发投入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2.项目申报材料。申报人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科研项目坐落在经开区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牵头实施的研发项目立项证明或项目任务书;科研项目研发投入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七、受理部门

经开区工业和科技部:0427-3400871

八、政策解释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辽滨经开区工业和科技部承担,并按照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附件2

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留经开区来经开区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三年期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及标准为: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8000元;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3000元;“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2000元,所需资金由经开区财政承担。

二、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毕业5年内,2025年3月1日以后首次回经开区来经开区工作,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及“双一流”高校(学科)(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明确的高校和学科名单为准,由高校自行公布的自主建设学科不在申报范围内)取得全日制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回经开区来经开区工作时间以首次在经开区缴纳社会保险日期为准(博士如未在经开区缴纳社会保险,以首次在经开区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回(来)经开区就业创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的;

2.本科、硕士毕业生要在经开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且申报时在单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博士毕业生按照省相关政策规定,可自由选择参保地。

本政策与我市政策不可兼得,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仍按我市政策申领操作细则进行申报,待申报成功后将证明材料转送经开区,经开区按照本政策标准给予补差。

三、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补贴期限内,因劳动合同终止等原因迁出经开区的停发补贴。已领取生活补贴人员在补贴期限内因在经开区域内工作变动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在中断期间不享受补贴。

四、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

(一)申报方式。线上或线下常态化申报。

(二)申报时间。在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即可申报,申报期不得超过自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起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五、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线上由毕业生本人在申报时间内登录“五色盘锦”小程序申报;线下申报由毕业生本人在申报时间内向党群工作部申报。

(二)资格审核。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受理、审核。

(三)公示。申报次月,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资金发放。申报次月由财政金融部按月发放。

(五)备案。财政金融部定期将资金发放情况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六、申报材料

申报人线下申报的或在小程序申报未成功的,需提供以下相关纸质版材料:

须填报《盘锦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报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毕业证、学位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大陆以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有二维码,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需有二维码,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以及保险缴费证明和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七、受理部门

经开区党群工作部:0427-3400066

八、政策解释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辽滨经开区党群工作部承担,并按照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附件3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

一、政策内容

对留经开区来经开区工作,且在辽滨经开区域内自主购房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支持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支持对象。

毕业5年内,2025年3月1日以后留经开区来经开区工作且在辽滨经开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回(来)经开区就业创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的;

2.“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要在经开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且申报时在单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博士毕业生按照省相关政策规定,可自由选择参保地。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购房补贴政策。

1.对引进的A-C类高层次人才且承诺在经开区工作满5年的分别提供不低于180平米、150平米、130平米的精装修住房一套,服务期满后可享有住房所有权,服务期不满5年离开经开区的精装修住房予以收回。

2. 来域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其他类人才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政策。博士生按照购房款的60%给予补贴、硕士毕业生按照购房款的40%给予补贴、“双一流”高校(学科)毕业生按照购房款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每人(户)100平方米。其中,所购房屋面积超过补贴限额面积的,按限额面积给予补贴;所购房屋面积不足补贴限额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国外同等学历比照上述标准发放。同时须承诺在经开区就业创业满5年及以上且承诺在取得不动产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在限制期内离职或确需交易的,购房补贴应予以退还。

工作时间以首次在经开区缴纳社会保险日期为准(博士如未在经开区缴纳社会保险,以首次在经开区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房款以购房发票金额为准,“双一流”高校(学科)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明确的高校和学科名单为准,由高校自行公布的自主建设学科不在申报范围内。本政策每人仅限享受一次,多人购买的同一住房不能重复申领,购买非住宅、别墅的不在补贴之列。

本政策与我市政策不可兼得。在本市其他地区工作人才在经开区域内购房的仍执行市级补贴标准;在经开区域内工作人员且在经开区域内购房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本政策标准执行。

三、申报资料

1.辽滨经开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

2.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全款购房发票;

4.申请人承诺书;

5.购房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大陆以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有二维码,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需有二维码,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以及本人社保卡复印件,A-C类人才还需另外提供盘锦市人社局认定高层次人才卡(电子卡)证明。申报材料由经开区党群工作部进行数据比对,如数据比对未成功的,申报人需进一步提交相关纸质版材料。

四、购房补贴申报及办理流程

(一)购房行为确认。申请人持上述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辽滨经开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个人信息部分)。建设管理部会同市住建部门确认购房交易行为。建设管理部审核认定交易行为后在《辽滨经开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与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一并转送到党群工作部。

(二)身份条件确认。党群工作部接到建设管理部转送的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核认定购房补贴对象身份,在《辽滨经开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与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一并转回到建设管理部。

(三)给付购房补贴。建设管理部依据《辽滨经开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及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购房补贴资料编制形成《辽滨经开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人员信息汇总表》,依据人员信息汇总表、申报审核表及相关申报资料向财政金融部申请给付购房补贴资金。财政金融部接到给付购房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审核认定,并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四)资料归档。财政金融部审核完毕后,由建设管理部将三部门全部盖章的《辽滨经开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送达到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部留存。同时,由建设管理部建立工作档案。

五、申报时间

按照“随时申报,集中审核”原则,申报人随时申报,审核部门每季度集中审核、发放购房补贴。

六、受理部门

经开区建设管理部  0427-3400070

七、政策解释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管理部承担,并按照经开区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附件4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试行)

一、政策内容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周转使用”的原则,用于安置经开区各类人才的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

经开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类别资格审核工作;财政金融部负责人才公寓资金配套保障工作;建设管理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并协调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对人才公寓进行装修、维护和日常管理;房源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配租退租、租金收取及物业管理等工作。

二、房源筹集和配置

人才公寓房源一般从经开区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房源中选定,由建设管理部统一登记房源信息,统筹调配管理。

人才公寓装修应符合不同人才的入住需求,按照不同房源装修成适合个人居住、家庭居住等不同的户型,并配置家具,原则上应满足拎包入住标准。

三、租住对象和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租住对象。2025年3月1日以后首次留经开区来经开区工作且在盘锦无各形式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未享受过政府安居保障政策,与经开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要在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申报时在单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入住:

(一)持有D类或E类盘锦“五色人才卡”;

(二)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应届高校毕业生等经过国家认可的其他类人才。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实行市场租金评估价。建设管理部负责指导人才公寓产权管理单位做好公寓租金的市场评估及定价。

不同人才按现有房源情况享受不同租(住)面积。对域内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实行免付租金入住90㎡-120㎡的公寓。其他类人才(包含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应届高校毕业生等经过国家认可的其他类人才),实行租金价格按照不超过市场租金价格50%的标准租住60㎡-90㎡公寓。

人才公寓的租金由承租人承担,租金缴纳采取先缴后住方式,承租人按年度缴交租金。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申请对象在租赁期内入选各级人才计划,且符合相应租金优惠政策的,从申请成功次月起实行新的租金标准,已付租金返还差额。

四、申请和配租

申请行为认定。申请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辽滨经开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社保缴费明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盘锦市内无住房证明;未享受过政府安居保障政策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高级技能人才证书。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

申请人持上述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管理部提出申请,建设管理部会同市住建部门确认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有无住房。在建设管理部初审后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一并转送到党群工作部。

身份条件确认。党群工作部接到建设管理部转送的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核认定申请人身份无误后,在《辽滨经开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中加盖公章,与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一并转回到建设管理部。

房源配租。由建设管理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终审,并及时对接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和申请人办理后续租住手续。

承租人才公寓的租赁期为2年。期满后如需续租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续签。租赁期最高不超过3年。

经审核后符合租住条件的人才,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办理租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与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申请人选房后放弃租房的,取消其本次租房资格,今后如需租房须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接到入住通知一周内,到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办理租赁入住手续。逾期不办,视为自动放弃,房源按轮候顺序递进租赁。

人才(用人单位)应与房源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辽滨经开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包括签订方基本权利义务、续租和退租规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按照《辽滨经开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负责督促承租人遵守人才公寓和物业小区的管理。

五、日常管理和服务

人才公寓依托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可根据人才群体的需求单独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提供高品质、高水平的物业管理服务。

承租人租赁人才公寓期间,自用部分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的费用,以及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建设管理部负责协调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做好人才公寓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网络的报装、开通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人才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由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先行负责,经费列支根据产权归属性质,由相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另行研究确定。

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应建立人才公寓住房档案,对人才公寓使用、配租入住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情况每季度报送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建设管理部备案。经开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建设管理部、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定期对承租人的条件及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核查,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向房源产权(管理)单位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六、退出机制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2. 经查实已享受过政府安居保障政策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7.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水、电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8.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9.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10.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

11.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2.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公寓租赁权的;

13.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在合同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被取消待遇资格的,或在辽滨经开区服务期满、服务期提前终止的,分别由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和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人才公寓,并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协助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做好腾退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承租人自愿退出人才公寓,可由承租人向房源产权(管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解除《辽滨经开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办理退出手续。

承租人应在接到房源产权(管理)单位发出的腾退人才公寓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不变。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腾退的,经房源产权(管理)单位报建设管理部审定后向经开区党群工作部报备,可给予最长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由房源产权(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按市场租金的二倍标准收取租金。

对弄虚作假骗租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有权参照当时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追缴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差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受理部门

经开区建设管理部  0427-3400070

八、附则

对在人才公寓准入、配租、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建设管理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