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354号),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申请、核准和使用提出了新要求,更换了原有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和图案,增加了企业信用代码,并要求所有用标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后全部用新的专用标志,旧标志不得在市场流通。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局令第80号),对涉及的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盘政办发〔2007〕70号)于2007年8月29日公布实施,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不能更好地推动盘锦大米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盘锦大米市场秩序,适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新要求,亟需重新制定《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份起草《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公布后,及时对照修改和完善,于2024年2月2日至3月4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并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3月4日,共收到0份意见(包括电子邮件、邮寄件),收到部分盘锦大米生产企业书面反馈,均无意见。
2024年6月12日至6月27日,按照专家论证组修改意见形成《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再次向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截至2024年6月27日,共收到0份意见(包括电子邮件、邮寄件)。
三、主要内容
《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六章25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盘锦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依据、保护范围。
第二章为“组织机构和职能”部分(第四条、第五条),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及盘锦市大米协会应当履行保证盘锦大米品质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为“专用标志使用”部分(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对生产者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以及受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专用标志在公益性活动和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及商业活动中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为“生产加工和销售管理”部分(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鼓励水稻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开展水稻产地溯源工作。明确盘锦大米特色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五章为“保护和监督”部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为加大保护力度,规定了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限期整改并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况;并逐步健全保护协作机制;同时对从事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制定了相关规定,进行约束。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解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杨唯婵
解读电话:2269053
原文:盘政办发〔2024〕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