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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64

  一、起草背景
  2023年6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文就关于完善城 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统筹考虑热力出厂价格变化、用户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等因素,积极调整终端供热价格”。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组织了北方十五省供热价格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了北方十五省要坚定推动本地区供热价格改革工作,指导市、县制定热力出厂价格、终端销售价格,稳妥有序推动供热价格改革工作。2024年6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热价格的请示》(盘住建发〔2024〕73号),申请调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市政府批示精神,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开展了价格调整相关工作,形成了《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并将《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附后。


  二、制定依据

  《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明确规定,城市供暖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明确规定,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明确规定,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起草过程

  2024年6月21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对《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热价格的请示》(盘住建发〔2024〕73 号)的批示意见,正式启动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一)成本监审阶段
  2024年5月28日至7月5日,市发展改革委完成2023年度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并在2020-2022年度成本监审结论的基础上,形成了2021-2023年度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二)起草调价方案阶段
  2024 年7月14日,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8月7日,向市政府上报《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按照市政府批示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调价方案论证评估阶段
  2024年8月23日,聘请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对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评审结论为:经过专家论证,认为本次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是十分必要的,经过综合考虑企业和用户的权益和利益,参考目前全省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水平,认为本次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的实施方案基本合理可行。
  2024年9月24日至10月12日,聘请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评估结论为:经评估,《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在供热公司可以保证供热服务质量、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各项措施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预期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可视情实施。
  (四)听证及合法性审查阶段
  2024年9月2日和9月24日,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在盘锦日报及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和《盘 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2024年10月10日,市发展改革委在瑞诗酒店组织召开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共有22名代表同意方案、3名代表反对方案。
  2024年10月12日,市司法局对《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展合法性审查。审核意见为:《实施方案》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同时不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7〕1195号)明确的热价调整和利润计算原则,以2021-2023年度供热成 本监审结论为基础,拟定调价方案如下:
  1.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2.税金计算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 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等规定计入成本后,核定三年加权平均居民和 非居民供热含税单位成本分别为 25.53元/平方米、29.77元/平方米。
  3.利润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成本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4.价格核定。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供热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水平等因素,按照“居民供热保本微利、非居民供热合理补偿成本”的供热价格构成原则,核定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为2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为31元/平方米,综合平均下调2元/平方米,综合调价幅度-6.86%,成本利润率 2.55%,具体见下表:

核定方案数据统计表


  5.执行时间及范围。调整后的价格自2024年下半年供暖季开始执行,执行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和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期间如国家、 省有新的政策规定要求则从其规定。
  (二)价格调整影响分析
  一是对企业影响。初步估算15家企业调价总金额9761.08万元/年。调价后实现盈利2948.57万元,单位平均盈利0.67元 /平方米,单位成本利润率2.55%。
  二是对用户影响。居民供热价格由28元/平方米调整至26元/平方米,下调额度2元/平方米,调价幅度-7.14%,预计减少供热支出约6600.81万元;非居民供热价格由33元/平方米调整至31元/平方米,下调额度2元/平方米,调价幅度-6.06%,预计减少供热支出约2351.76万元。
  三是对价格指数影响。预计价格调整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下降0.06个百分点。
  解读单位:市发改委
  解读人:李哲
  解读电话:0427-2822478
  原文:《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盘发改发〔2024〕2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