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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2 浏览次数:26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盘锦实际,起草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九部分,30项具体工作举措。

  第一部分为主要目标。2025年,实现PM2.5年均浓度下降3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3%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第二部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第三部分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到2025年,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城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基本实现清洁取暖。

  第四部分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到2025年,沿海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推进燃油车辆清洁化,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全面加强成品油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全面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

  第五部分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秸秆精细化管理。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动产生扬尘单位落实扬尘管控责任,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压实秸秆禁烧市县(区)街道村四级网格主体责任。

  第六部分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推进氮氧化物染治理提升,有序推进,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达到超低排放,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严禁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部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强部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市气象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

  第八部分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开展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码头、油船等,从发油、卸油、存储、加油、检查维护等方面开展检查。开展移动源专项执法检查。对途经城市交通干道沿线、重点路口的柴油车,重点检查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开展商砼企业专项监管执法,对商砼企业及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规范检查,核查环评手续、建筑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手续是否齐全。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试点重点企业VOCs源谱分析,推进高活性VOCs组分物质减排

  第九部分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建立“部门抓统筹,属地抓落实”的攻坚体系。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将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管执法技术装备配备,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

  解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李亚军
  解读电话:2807775

  原文:盘政发〔2024〕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