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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6 浏览次数:2745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明确了具体规定。2020年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推进各地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产量急剧增加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起草了《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一是明确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发改、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负责推进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清理存量乱排乱卸的建筑垃圾。

二是建筑垃圾的收集管理明确了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核准手续办理后,将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录入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实行平台管理等6项工作举措。

是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单位和车辆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等5项工作举措。

是建筑垃圾的利用和处置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各类处置场所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与管理的要求进行,各县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本辖区无条件设置的,可与相邻区域政府协商,跨区中转、排放和资源利用等10项工作举措。

解读单位:盘锦市住建局

解读人:杭明

解读电话:0427-2824706

原文:盘政办发〔2024〕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