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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58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组织制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实施配套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9条,在国家和省意见规定的工作框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明确操作层面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 总则。第1至4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及部门职责。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5至11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地转让条件,规定了预告转让、划拨土地转让、土地分割与合并等情形的办理流程,实行转让价格申报机制,申报转让价格比基准地价低20%以上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12至14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实行划拨土地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收益。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15至18条,规定了划拨土地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公益性医疗、教育等设施用地不得抵押。
  第五章 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第19至24条,包括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线上、线下交易平台,规定其运行机制、承办机构和具体服务内容。
  第六章 服务和监管。第25至27条,包括培育中介机构,完善监测监管系统、公示地价体系和市场信用体系。
  第七章 附则。第28至29条,包括适用规定、发布实施时间。

  解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孙恺
  解读电话:0427-2838941


  原文:关于印发《盘锦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