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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60

  按照住建部和辽宁省住建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依法界定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我局已于近日起草了《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多年来,在我市几代住建人的不断努力下,建筑业发展日新月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我市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建筑工程品质整体上还不高,与省内沈阳、大连等市的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差距较大,同时按照国家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待提高主要原因是我市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应该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2〕67号)

  4.《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5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依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根据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10.《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9〕87号)

  11.《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4〕11号)

  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1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4.《关于印发《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8〕4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1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7.《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

  18.《盘锦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9.《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5号)发布。)

  20.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2019〕104号

  21.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2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经建设部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2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

  25.《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8〕186号


  三、规定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住建部、辽宁省住建厅一系列重要法规文件和我市近期颁布实施的《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借鉴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的合理内容,我局起草了《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首先征求了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和各县、区住建部门的意见,8月1日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10月12日,再次发文征求了各县区住建局、辽滨经开区基建部和盘锦市高新区建设部的意见。形成《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送审稿)》。


  四、规定主要内容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共有4章33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共3条)、第二章质量首要责任(分为4节,第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共24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共4条)、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共2条)。

  第一章总则,从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主体三个方面作以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

  第二章质量首要责任,为本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围绕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依法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内涵,将其归纳为“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认真执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各项规定。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四条)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和项目管理团队的组建提出了相关要求。(第五条、第六条)

  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全面加强工程各阶段质量管理,从准确把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考虑,依法明确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履行的质量责任。通过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进行阶段划分,整合、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主要环节的质量责任要点。

  1、在前期工作阶段:保障建设资金;鼓励建设单位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第七条、第八条)

  2、在项目实施阶段: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如实提供资料、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标和发包、保障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装配式结构的质量管控、委托检测机构、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加强项目现场检查、质量信息公开等基本责任。(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3、在交付使用阶段: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房屋市政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设置永久性标牌,履行保修期内通知义务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监督管理,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激发建设单位增强质量意识考虑,提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措施。加强对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采取公示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等联合惩戒措施,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任,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附则,格式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解读单位:市住建局

  解读人:徐准

  解读电话:0427-2824706

  原文:《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盘住建发〔2023〕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