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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新增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637

  一、调整说明
  (一)将县区行使的3个城市供热管理类审批事项调整至市级行使
  依据新修订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相关内容,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将原由县区相关部门行使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等3个政务服务事项,提级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使。原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不做调整。
  (二)新增设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类政务服务事项4个
  依据《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职转发〔2023〕1号)要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集成办理,涉及“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和“校车使用许可一件事”,新增设“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校车检验”“校车许可标牌发放”3个政务服务事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要求,新增设“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政务服务事项。
  二、主要内容
  《决定》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文,说明本次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和新增工作的文件依据、调整对象以及调整事项数量,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调整和新增政务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务服务规范标准透明公正。
  第二部分是附件,以表格的形式标明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改革方式等。


    原文:盘政发〔2023〕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新增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