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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411

  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的部署要求,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加强和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特制定《盘锦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二、原则与目标
  《工作方案》提出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等工作原则,明确了目标任务。
  2023年3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加快推进规范整治,强化监督管理。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辽河、大辽河和绕阳河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
  三、任务与保障
  《工作方案》在充分借鉴吸收相关部门和地方经验、总结前期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
  一是深入开展溯源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以前期溯源排查工作为基础,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全面深入摸排。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二是加快推进规范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其中,“依法取缔一批”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清理合并一批”即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规范整治一批”即对于未按规定排放污水,包括未经处理污水直排,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排放,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等情形;排污通道不规范,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口门建设不规范,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采取整改规范措施进行整治。
  三是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严格规范设置审批。
  四是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平台。
  为保障《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5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名词解释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水污染的共性问题为污染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排污口是联系水里和岸上的关键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