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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次数:1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盘锦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8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该部分与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保持一致,主要是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第二部分是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六类困难人群。
  第三部分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一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明确各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资助比例;二是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提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
  第四部分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一是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二是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医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比例给予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三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并提出具体监测预警标准;二是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增强救助时效性。
  第六部分是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一是积极发展慈善救助,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类社会组织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二是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第七部分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一是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二是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部分是强化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四个部分。


  原文:盘政办发〔2022〕2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