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3年8月,市政府向各区政府全面下放土地供应职权,市自然资源局不再承担土地供应职能。2018年初,原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2018年8月,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成立,整合了原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业务仍由区政府及其直属职能部门负责。
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市政府部署研究全市统筹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程序。
二、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赴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调研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运行和管理模式、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方式等。收集、研判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山东省等地方土地储备管理规定,研究土地储备宏观管理政策,收集、研判石家庄市、哈尔滨市等地区土地储备管理意见,吸收土地储备管理经验。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和完善,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经市政府审议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决策机构。建立盘锦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委员会,作为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二是强化宏观调控。加强土地市场宏观管理,强化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的计划管控,将市辖区全部拟出让土地纳入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每年第三季度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报市储委会审定后实施。三是规范土地储备和供应程序。建立“让前必储”"的工作机制,全部出让土地必须经过土地储备程序。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前编制宗地储备实施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实施。继续由区政府(辽滨管委会)履行其辖区土地出让程序,各区政府、辽滨管委会拟定《供地方案》在实施前5个工作日报市储委办备案。四是明确储备资金渠道。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户管理;安排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前期工作。五是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多元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机制,探索土地出让预申请工作,与国有平台公司合作,广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等前期工作。
原文:盘政发〔2022〕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