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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375

现就《盘锦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初机构改革,组建新的知识产权局,隶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 号)的要求,为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使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我市城市创新趋动发展的新引擎,在《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盘政发〔2017〕17号)的基础上,对标知识产权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和其他地区做法,制定《鼓励政策》。

二、主要内容

《鼓励政策》仅针对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是鼓励各类主体知识产权创造和争创国家级、省级奖项,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一揽子”政策。主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鼓励各类主体知识产权创造。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按照《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部分:鼓励争创国家、省级以上奖项。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中国专利奖评选每年一届,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辽宁省专利奖评选两年一次,用以鼓励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项目。

第三部分: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达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贯标是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达标认证是指取得认证机构发放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确定,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执行较高数额奖励;未参加考核复核或考核复核不合格的,优势示范企业称号自动取消,追回所发奖励资金。

第四部分: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50%的担保费用;补贴购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和专利执行险费用,不超过贷款额的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的企业和知识产权需要具备相应条件,具体项目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合作银行独立审贷。

 第五部分:鼓励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安排知识产权运用、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购买知识产权援助服务、补助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费用和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三、创新性内容及需要审定的问题

与《若干政策》相比,《鼓励政策》在五个方面有所完善和创新:

一是由原来只对企业发明专利进行补助,到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各类主体知识产权创造。

二是增加对中国专利奖银奖和辽宁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三是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明确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达标认证的企业的奖励金额;保留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内容的同时,增加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

四是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工作,保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贴,增加补贴担保费用和支持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的内容。

五是依据国务院、辽宁省要求,增加对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条款。

《鼓励政策》明确了资金渠道,实现了省市政策相互补充、财政奖励和政府基金相互补充,形成了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总体格局。

一是鼓励各类主体知识产权创造,按辽宁省相关规定,由省财政统一解决。申请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在发明专利授权、PCT国家阶段受理、专利权转让或质押登记后12个月内,登录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zscq.ln.gov.cn/),进入“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系统”进行申请。

二是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奖项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企业需在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次年发放。

三是关于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担保费用及购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和专利执行险费用,按规定从盘锦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中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和担保费用、保险费用补助应当在企业完成还款付息后申请。

四是鼓励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七、其他

《鼓励政策》征求了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盘锦监管分局和市金融发展局的意见,均无意见。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原文:盘政发〔2019〕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