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订,授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具有制定规章的立法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规范我市政府的立法行为,有必要制定政府立法程序规定,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我市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基本要求: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主管机构及责任单位具体职责等;
第二章为立项,对报送立法建议项目时间、方式以及相关要求、不予立项的情形以及政府规章年度计划的制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起草,规定了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单位的确定以及配合单位的职责,对起草单位征求意见、论证、听证的要求、起草单位报送政府审查的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为审查,对审查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查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为决定和公布,明确了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决定机制、政府规章的公布机制以及施行规定;
第六章为备案与解释,规定了政府规章的备案要求、解释等内容;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政府规章的清理、修改、废止、评估、应执行的立法技术规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解读部门:市司法局
解读人:刘辉
解读电话:0427-341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