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jsrmzf-2021-00051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4-22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2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盘政办发〔20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2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
为建立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全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湾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根本目标,逐步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为建设美丽海湾和美丽海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积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各级湾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单元管控。立足海湾生态环境实际情况与存在问题,以海洋空间管控要求、海岸自然禀赋和开发保护情况为基础,划定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管控单元,实施分区重点管控。
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坚持以推进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任务为主,切实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环境治理、河长制等有效衔接,形成流域海域纵向贯通、多部门横向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治协作机制。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监管。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保护,立足渤海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盘锦市湾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拓展公众参与的监督管理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管理和保护海湾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建立实施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构建市、县区(经济区)湾长与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压实各级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单元管控、分类管理为基础,构建职责清单化、监管目标化、评估可量化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十四五”期间,通过湾长制实施,进一步完善陆海统筹、区域联动、部门协同、上下贯通、多方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实施范围
盘锦市湾区,包括盘山县、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大陆岸线长107公里,海域面积1425平方公里。管控空间范围为渤海大陆岸线向海一侧至海域管理外边界,向陆一侧至500米范围。在入海河口区域,有国控监测断面的上溯至最后一个监测断面;无国控监测断面的上溯至第一个入海排污口位置。管控范围内,辽河赵圈河监测断面(兴辽路红海滩大桥)以下左右岸500米范围,大辽河国控监测断面(营口辽河公园)以下盘锦侧500米范围,大凌河国控监测断面(西八千)以下盘锦侧500米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可适当扩展向陆管理范围。
三、建立健全湾长制组织体系
(一)建立盘锦市辽东湾湾长体系。市级湾长由市长担任,市级副湾长由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沿湾县区(经济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设置湾长体系。县区(经济区)级湾长原则上由本级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二)设立湾长制办公室。市湾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湾长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和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沿湾各县区(经济区)湾长办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市级组织形式设置。
市、县区(经济区)级湾长制成员单位由同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应急、林湿、文化和旅游、海事、海警等部门组成。
(三)建立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按照全覆盖要求,在乡镇(街道)及以下建立巡查员队伍,推动形成末端常态化网格管理。巡查员队伍可由政府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和志愿者组成。
(四)设立民间湾长。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应将占用海岸线及海域进行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石化、港口、旅游景区等重要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担任民间湾长,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一定措施保护、治理所在或经营范围内岸段、海滩、海湾、河口等重要区域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湾长和巡查员开展相关工作。
四、建立完善湾长制责任体系
(一)湾长职责
各级湾长对本级管控单元内的陆、海、湾(滩)环境质量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负总责,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与事项。衔接河长制,做好与入海河流河长的工作协调。各级湾长针对重点岸段、重点海湾和重点问题定期开展巡湾工作。
市级湾长:对盘锦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领导市湾长办开展工作。负责落实盘锦市湾长制管控单元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湾长制工作。组织召开市级湾长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处理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建立盘锦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监督下级湾长履职尽责。市级湾长每季度至少巡湾一次。
市级副湾长:对各自管控单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协助市级湾长指导县区(经济区)及市湾长办开展工作。
1.市委常委、副市长杜鑫负责辽东湾新区盘锦工业园区岸段(混江沟渔港—大辽河口盘锦营口边界)管控单元。
2.市委常委、副市长郑玉琪负责盘山县大凌河口国家级海洋公园所在岸段(锦州盘锦分界线—八千渔铺附近)管控单元。
3.副市长潘元松负责大洼区滨海旅游及渔业区岸段(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北大门—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南大门)管控单元。
4.副市长负责大洼区混江沟渔港及周边岸段(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南大门—混江沟渔港)管控单元。
5.副市长贾洪琳负责盘山县辽河口自然保护区岸段(万金滩路—辽河赵圈河断面)管控单元。
6.副市长徐同连负责盘山县西部养殖区岸段(八千渔铺附近—万金滩路) 管控单元。
7.副市长米金套负责大洼区辽河口自然保护区岸段(辽河赵圈河断面—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北大门)管控单元。
县区级湾长:对本行政区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领导本级湾长办开展工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内湾长制管控单元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湾长制工作。组织召开本级湾长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处理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建立本行政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监督下级湾长(巡湾员)履职尽责。县区(经济区)级湾长每季度至少巡湾一次。
涉及自然保护地管控单元的,由县区(经济区)湾长办与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共同履行湾长职责。
(二)湾长办职责
各级湾长办为本级湾长制综合协调机构,承担湾长制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下级湾长办和同级成员单位湾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下达湾长制工作任务,制定巡湾计划,协调做好湾长巡湾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巡湾(巡查)问题清单,调度整改情况。负责建立完善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巡湾(巡查)制度监督管理等。逐步建立完善湾长制信息化监管手段。探索建立民间湾长管理模式。
(三)湾长制成员单位职责
湾长制各级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各行业涉海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并做好以下工作:
——根据行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本部门湾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并推动执行落实。
——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参与制定年度巡湾计划,并协助湾长开展巡湾工作。
——承办湾长办移交的巡湾(巡查)问题清单,组织实施和调度问题整改,并及时向湾长办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承办湾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巡查员队伍职责
乡镇长(街道主任)对巡查员队伍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控单元的巡查、巡护工作;汇总巡查员上报信息并进行初步研判,解决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向湾长办报送巡查问题清单;落实湾长办交办的任务。
巡查员主要对排污口(污水颜色、气味)、海洋垃圾(岸滩垃圾、海漂垃圾、渔港码头垃圾等)、海面油污、采挖海砂、垃圾倾倒、围填海活动、偷猎偷捕、私搭乱建等进行日常巡查,填报巡查单,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和异常情况。巡查员队伍每月全覆盖巡查一次。
五、确定管控单元与管控任务
根据岸线自然禀赋、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将盘锦市划分为7个大陆岸线管控单元。依据主要岸线类型和主导海洋功能,确定单元主要管控任务,以解决管控单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期间海洋生态环境管控任务目标指标的完成、海域水质达标、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管控海滩垃圾及近岸海漂垃圾,保护滨海湿地、河口、海湾、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沙滩、景观海岸等公众亲海空间。
六、建立运行机制
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责任落实闭环体系,建立北斗卫星系统应用体系。各级湾长办制定并下达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形成巡查问题清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回访和反馈,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各级湾长办组织对本级湾长制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区域联动和部门协同。做好大凌河、辽河及大辽河等边界河口区域的联动衔接,确保接驳区域不留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湾长办逐步建立健全湾长制工作制度,强化对湾长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能完成湾长制工作任务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函告或通报。
(三)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设立各级湾长公示牌,明确标识湾长、湾长职责、管控单元情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鼓励公众、社会团体等参与志愿巡海、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进行湾长制工作宣传推广,营造全社会关爱海洋、保护海洋、科学利用海洋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资金保障。沿湾相关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湾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鼓励探索民间资本参与沿湾管控的途径,多方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湾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1.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成员名单
2.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空间管控单元划分表
附件1
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成员名单
市 湾 长:汤方栋 市长
市副湾长:杜 鑫 市委常委、副市长
郑玉琪 市委常委、副市长
潘元松 副市长
贾洪琳 副市长
徐同连 副市长
米金套 副市长
成 员:王 强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 云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 雷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反恐专员
孙亚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甘永忠 市自然资源局一级调研员
李 勇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黄峥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应宝宏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宝海 市水利局副局长
孙晓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周伟山 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王洪涛 市应急局副局长
侯 军 市林湿局副局长
孙宏玲 盘锦海事局副局长
张军海 盘锦海警局副局长
张 雷 盘山县县长
林学玮 大洼区区长
杨 凯 辽东湾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市湾长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勇担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一级调研员甘永忠和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刚担任。
附件2
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空间管控单元划分表
序号 |
单元名称 |
市级 副湾长 |
行政 归属 |
空间范围 |
岸段总长(km) |
单元自然禀赋类型 |
单元岸线 类型现状 |
单元主要 海洋功能 |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
重点管控任务 |
1 |
大凌河口国家级海洋公园所在岸段 |
郑玉琪 |
盘山县 |
锦州盘锦分界线(大凌河西八千断面盘锦侧)—八千渔铺附近 |
8.1 |
淤泥质 海岸 |
围堤岸线、淤泥质岸线 |
辽河口海洋保护区、大凌河口红线区 |
1.湿地潮汐系统被阻断,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被破坏。 2.围堤改变自然岸线属性,造成自然岸线萎缩。 |
1.养殖区排污整治及污水达标排放。 2.环保督察叫停项目后期整改管控。 3.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4.辽河口海洋保护区、大凌河国家级海洋公园、大凌河口红线区等按照红线相关要求管控。 |
2 |
盘锦西部养殖区岸段 |
徐同连 |
盘山县 |
八千渔铺附近—万金滩路 |
21.8 |
淤泥质 海岸 |
围堤岸线、淤泥质岸线 |
辽河口海洋保护区、保留区、大凌河口红线区 |
滩涂养殖面源污染问题,海滩脏乱差污问题。 |
1.养殖区排污整治及污水达标排放。 2.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3.辽河口海洋保护区、大凌河国家级海洋公园等按照红线相关要求管控。 |
3 |
辽河口自然保护区—盘山县岸段 |
贾洪琳 |
盘山县 |
万金滩路(辽宁盘山红海岸)— 辽河赵圈河断面 |
18.7 |
淤泥质 海岸 |
生态岸线、淤泥质岸线 |
保护区、保留区 |
1.芦苇收割季节湿地保护区河道内的漂浮垃圾污染。 2.湿地翅碱蓬生态退化。 3.盘山渔港位于辽河口新形成沙洲岛西侧,渔港航道、船舶油污等对沙洲潜在风险大;鸳鸯岛与陆地之间潮道淤积,北侧水道束狭。 |
1.鸳鸯岛生态环境管控。 2.辽河入海漂浮垃圾管控。 3.翅碱蓬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4.旅游区污水垃圾管控。 5.辽河口海洋保护区按照红线相关要求管控。 6.大凌河西八千断面以下盘锦侧入河排污口监管,河滩垃圾管控。 |
4 |
辽河口自然保护区—大洼区岸段 |
米金套 |
大洼区 |
辽河赵圈河断面—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北大门 |
19.2 |
淤泥质 海岸 |
生态岸线、淤泥质岸线 |
保护区、保留区 |
1.芦苇收割季节湿地保护区河道内的漂浮垃圾污染。 2.湿地翅碱蓬生态退化。 3.盘山渔港位于辽河口新形成沙洲岛西侧,渔港航道、船舶油污等对沙洲潜在风险大;鸳鸯岛与陆地之间潮道淤积,北侧水道束狭。 |
1.鸳鸯岛生态环境管控。 2.辽河入海漂浮垃圾管控。 3.翅碱蓬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4.旅游区污水垃圾管控。 5.辽河口海洋保护区按照红线相关要求管控。 |
5 |
大洼滨海旅游及渔业区岸段 |
潘元松 |
大洼区 |
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北大门—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南大门 |
25.3 |
淤泥质 海岸 |
生态岸线、围堤岸线 |
农渔业用海 |
滨海公路交通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
1.渔港码头环境管控。 2.渔港码头水质达标。 3.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景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4.滨海旅游区岸滩、海漂垃圾管控。 5.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
6 |
大洼区混江沟渔港及周边岸段 |
|
大洼区 |
红海滩国家风景廊道南大门—混江沟渔港 |
4.9 |
淤泥质 海岸 |
造地工程岸线、围堤岸线 |
港口码头用海 |
1.混江沟入海口存在水环境质量问题。 2.混江沟渔港乱堆乱建,水域油污、海漂垃圾等综合环境问题较为突出。 |
1.混江沟入海口周边生态环境管控。 2.混江沟渔港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渔港环境问题整治。 |
7 |
盘锦工业园区岸段 |
杜 鑫 |
辽东湾 新区 |
混江沟渔港—盘锦营口边界(大辽河口辽河公园断面盘锦侧) |
70.7 |
淤泥质 海岸 |
交通运输工程岸线、造地工程岸线 |
工业城镇用海、大辽河口红线管控区 |
1.化工园区离保护区和河口过近,有环境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 2.大辽河盘锦境内西水道建有沿河大堤,西水道以闸门控制大堤两侧水路,水交换能力减弱。 |
1.化工园区环境风险及水、气、土等环境质量管控。 2.大辽河口红线区按照红线相关要求管控。 3.大辽河口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4.盘锦港水质达标、污水达标排放。 5.盘锦港对大辽河口生态红线区环境影响管控。 |
注:1.本着就高原则,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管控单元的水质要求应与红线区水质标准与水质达标要求保持一致。
2.对应辽宁省管控单元18—2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