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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0-003233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18
标  题: 盘政办发〔2020〕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09-19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20〕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9 浏览次数:642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促进盘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20年底前,各县(区)要围绕以下内容,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引进先进理念和模式,打造1个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幼儿。

  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在试点基础上,各县(区)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每年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升。

  (三)到2022年,各县(区)都要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建成一批具有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

  (四)到2025年,全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依法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提升公共服务,提供照护便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3.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广泛开展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不断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水平。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科学指导。积极推进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村),提升农村婴幼儿照护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二)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市场作用。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2.利用公共资源,实现功能共享。积极挖掘社区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儿童之家以及幼儿园、小学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3.加强组织协调,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及卫生健康工作者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2.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3.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开展照护服务。对新开设的幼儿园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统筹城乡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具体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2.选址安全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3.设计符合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4.场所面积适度。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具体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5.配套设施齐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五)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准入管理。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2.严格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安全巡查、诚信评价、违法查处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3.加强卫生保健。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4.落实安全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具体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市级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评估督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安全监管等主要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及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责任,依法对纳入监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及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政策解读:《盘锦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