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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0-002785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6-22
标  题: 盘政办发〔2020〕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20〕11号 发布日期: 2020-06-22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20〕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94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

  和待遇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标准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缴费及待遇领取标准

  (一)缴费标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按每个失地农民具体年龄情况分别计算,即每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费总额为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参保时本人年龄(男不足60周岁按60周岁计、女不足55周岁按55周岁计)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参保时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待遇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4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4年计算。

  以符合保障条件的男性在2019年参保为例,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为每人每月696元,按人均寿命76岁计算,缴费档次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年龄在16—60岁之间的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为696元×(76-60=16)年×12月=133632元,个人、集体、政府按3:4:3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其中个人需缴费40089.6元、集体承担53452.8元、当地政府承担40089.6元;

  2.年龄大于60周岁且小于平均预期寿命且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之差大于4年的失地农民(以66周岁人员为例),缴费标准为696元×(76-66=10)年×12月=83520元。其中个人需缴费25056元、集体承担33408元、当地政府承担25056元;

  3.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之差小于等于4年或本人年龄大于等于平均预期寿命的失地农民(以75周岁人员为例),缴费标准为696元×4年×12月=33408元。其中,个人需缴费10022.4元、集体承担13363.2元、当地政府承担10022.4元。

  (二)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负担30%,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村集体负担40%,从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负担30%,从本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对于在征地过程中由个人领取全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农民,由政府、个人双方按照3:7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三)待遇领取标准。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开始享受待遇时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四)享受待遇时间。失地农民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

  二、统筹级次与经办管理

  我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区级统筹,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由当地政府指定或由当地人社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障金。

  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失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参保资格和待遇发放的审核由当地人社部门对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后进行审批。

  三、资金及账户管理模式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为失地农民建立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养老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开户银行所设立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养老保障资金增值部分,按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分别记入各自账户。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每年向失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失地农民的监督。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集体、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纳入个人专户;政府缴纳部分纳入统筹账户。发放待遇先从个人专户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账户支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市政府按照失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等收入的资金,也可作为补充调剂资金。调剂资金用于弥补因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支付养老保险金而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根据当地人社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四、其它事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5号)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