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jsrmzf-2019-000745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6-17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9〕2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盘政办发〔2019〕27号 | 发布日期: | 2019-06-18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9〕2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
实事求是。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设适合我市地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标准最优。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对标先进,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系统推进。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工作目标。到2019年6月底,实现我市社会投资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阶段时限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目标(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除外),加上竣工验收阶段的总审批时限控制在72个工作日以内;包括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总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87个工作日;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6月底,建成与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整合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线上工作联动,实时跟踪项目储备过程,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严格把控产业准入条件,完善建设条件内容,明确清晰、准确、完整的建设控制要求,为审批工作不按“暂停键”创造条件。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三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2.建立项目协同和策划生成机制。结合我市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按照省级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区(经济区)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用海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3.推行区域评估。在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推行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
4.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施工图容缺预审制度,在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已有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技术依据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预审,待建设单位补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发放审查合格书;实施施工图承诺修改,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意见中无涉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允许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承诺修改补充,审查机构可以先行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待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修改合格后,审查机构方能在修改后的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
(二)统一审批流程。
1.精简优化审批事项。全面梳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
(1)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
①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②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③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⑤除按国家规定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外,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计划,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
⑦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简化办理环节。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②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
(3)向县(区)级管理部门下放审批权限。
①下放人防工程监管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②下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
(4)合并办理事项。
①调整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向上争取资金项目除外)立项流程,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只审批实施方案。
②盘锦水务集团要将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市政管网连接方案,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即可申报项目用水。
③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
④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及《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与新建项目人防警报器设置一并办理。
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
⑥一般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实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一并办理;划拨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划拨决定书一并办理。
(5)转变管理方式。
①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报建;属于新供应建设用地开发的,可凭不动产权证、划拨决定书、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
②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市采购交易中心。
(6)调整审批时序。
①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②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展服务工作。
③自然资源局负责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工程竣工后按时归档。
④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前提下,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申请审批部门提前进入现场踏勘,作为施工许可的审批依据。
2.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各县区(经济区)审批事项清单要与市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市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
3.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标除外)、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梳理优化本阶段申报材料及服务指南,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和其他管理办法等。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4.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形成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供县区(经济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使用。原则上,并行流程要与省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的,要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我市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87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87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77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61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72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69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69个工作日)、建筑改造类项目(无用地需求,31个工作日)。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只多不少”原则,进一步细化工程项目类型,优化审批流程。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别明确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布,本阶段内可随时办理。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表
序 号 |
项目类别 |
施工审批(天) |
竣工 验收 (天) |
总体审批时限 (天) |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许可阶段 |
施工许可阶段 |
小计 |
||||
1 |
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 |
10 |
19 |
23 |
52 |
20 |
72 |
2 |
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 |
7 |
19 |
23 |
49 |
20 |
69 |
3 |
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 |
7 |
19 |
23 |
49 |
20 |
69 |
4 |
建筑改造类项目 |
3 |
— |
19 |
22 |
9 |
31 |
5 |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
14 |
22 |
29 |
65 |
22 |
87 |
6 |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 |
14 |
22 |
29 |
65 |
22 |
87 |
7 |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 |
12 |
23 |
5 |
40 |
21 |
61 |
8 |
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 |
12 |
10 |
37 |
59 |
18 |
77 |
5.强化重点环节管控。着力解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审查评估环节分散、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纠缠、技术评估时限较长等问题,科学归并环节,强化部门间协作,提高整体效率。
①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牵头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内容。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消防、人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
②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技术审查。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制定市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
③实施“联合勘验”。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的,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项目窗口统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会同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由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联合勘验的审定意见。
④实施“多评合一”。推行并联评审模式,由各阶段牵头部门协调组织,选择具有多项技术咨询资质的同一或几家咨询服务机构与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如有同一阶段的评审事项要统一组织并联评审。
⑤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制定市级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验收时限等,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强化一网协同。建立“一网”通办的网上政务大厅,覆盖全市服务事项,全面推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前端受理、过程监管、网上追踪。打造业务协同平台以及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信息联动和审批效能监管平台,形成项目信息、项目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协同、网上办理、审批结果网上共享、后期监管网上跟踪的运行模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全程服务。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配套的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实行“一张网、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站服务”。
1.“一张网”全流程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市政务一体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开设线上审批窗口,开展在线咨询服务、线上预约、线上办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等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配套的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发件”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完成审批。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并负责审核把关。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要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和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5.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由营商局和相关审批部门组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机构(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联合审批涉及的部门必须授权指定一名具有终审权的审批业务骨干,作为本部门审批的首席代表进驻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协调工作。要培养一支专业化项目代办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同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负责受理投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
(五)统一监管方式。在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的同时,通过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规范中介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强化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
1.强化取消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各部门要明确已取消事项的监管措施,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事中抽查和严控事后验收等手段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对项目单位可通过承诺制取得审批手续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加强对项目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撒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2.规范管理中介服务行为。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统一对外服务。强化行业准入,实行双重管理,凡是进入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是“黑名单”内的机构一律不得进驻网上超市;实行清单管理,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确认保留的事项要即时向社会公布;细化服务标准,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中介服务业务标准,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规定,严格控制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强化监督评价,营商局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誉”双指标管理,从机构资质、完成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建立机构等级名录,对质量和信誉“双优秀”的服务机构,营商局和审批部门可探索对其出具的结论实行审批豁免机制,简化审批流程。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引入和培育中介机构力度,全面放开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积极探索“联合中介”新模式,优化中介服务环节,压缩中介服务时限。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盘锦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盘锦”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与国家、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4.规范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安全、生态环境、节能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营商局。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二)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服务对象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业界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依托“8890”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适时了解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以市场主体的评价衡量改革成效。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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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制定《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审核后印发,指导全市开展改革工作。 |
制定《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2019年5月30日 |
市营商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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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根据改革责任分工,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
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
2019年6月5日 |
市营商局 |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
|||||||||||||||||||||
3 |
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三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
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 |
2019年5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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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明确各类控制红线。 |
2019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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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时间表。 |
2019年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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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一张蓝图”,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
2019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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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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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
建立项目协同和策划生成机制。结合我市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按照省级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区(经济区)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用海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
制定实施细则,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建设条件及评估事项要求,促进项目早落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各项协同工作。 |
2019年5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通信办、盘锦水务集团、国网盘锦供电公司、盘锦国华燃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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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划拨用地项目实现在线策划生成基础上,全面推动经营类用地和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上线运行。在协同平台策划生成的项目,进入审批平台后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各部门要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 |
制定经营类用地和工业类用地项目策划生成流程。 |
2019年5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 |
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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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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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
推行区域评估。在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推行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 |
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评估主体、内容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2019年5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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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编制完成《区域评估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区域评估”系统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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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制作并公布实行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并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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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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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
实行施工图容缺预审制度,在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已有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技术依据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预审,待建设单位补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发放审查合格书。 |
出台《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 |
2019年5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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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施施工图承诺修改,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意见中无涉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允许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承诺修改补充,审查机构可以先行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待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修改合格后,审查机构方能在修改后的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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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 |
制定项目管家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家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
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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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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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统一审 批流程 |
精简优化审批事项 |
全面梳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 |
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布保留事项清单和取消清单。 |
2019年5月底 |
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通信办、盘锦水务集团、国网盘锦供电公司、盘锦国华燃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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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 |
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落实实施。各部门办理事项申报要件涉及取消调整事项的,同步调整事项申报要件清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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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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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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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落实实施。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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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除按国家规定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外,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落实实施。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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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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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统一审 批流程 |
精简优化审批事项 |
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计划,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 |
落实实施。 |
2019年5月底 |
市发展改革委、市采购交易中心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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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落实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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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简化办理环节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于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
出台《实施细则》。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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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 |
明确市政改造项目的范围和清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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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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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统一审 批流程 |
精简优化审批事项 |
向县(区)级管理部门下放审批权限 |
明确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以及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要求等内容,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 |
制定指导下级机关做好承接工作的工作方案。 |
2019年5月底 |
市营商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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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下放人防工程监管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意见,明确事项管理的要件、流程、时限、工作标准,指导培训承接部门实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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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下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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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合并办理事项 |
将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合并办理,明确合并审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 |
发布《合并办理事项目录》。各部门办理事项申报要件涉及合并事项,同步调整事项申报要件清单。 |
市营商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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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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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统一审 批流程 |
精简优化审批事项 |
合并办理事项 |
调整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向上争取资金项目除外)立项流程,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只审批实施方案。 |
落实实施。 |
2019年5月底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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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盘锦水务集团要将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市政管网连接方案,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即可申报项目用水。 |
落实实施。 |
盘锦水务集团 |
盘锦水务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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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 |
落实实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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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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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统一审 批流程 |
精简优化审批事项 |
合并办理事项 |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及《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与新建项目人防警报器设置一并办理。 |
落实实施。各部门办理事项申报要件涉及合并事项,同步调整事项申报要件清单。 |
2019年5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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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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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一般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实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一并办理;划拨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划拨决定书一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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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转变管理方式 |
列出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 |
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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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报建;属于新供应建设用地开发的,可凭不动产权证、划拨决定书、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 |
出台《实施细则》。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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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系统与联合审批系统联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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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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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统一审 批流程 |
精简优化审批事项 |
转变管理方式 |
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市采购交易中心。 |
落实实施。 |
2019年5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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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调整审批时序 |
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
落实实施。各部门办理事项申报要件涉及调整审批时序事项的,同步调整事项申报要件清单。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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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展服务工作。 |
公布《办事指南》,相关业务系统与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完成。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通信办、盘锦水务集团、国网盘锦供电公司、盘锦国华燃气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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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自然资源局负责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工程竣工后按时归档。 |
落实实施。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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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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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统一审 批流程 |
精简优化审批事项 |
调整审批时序 |
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前提下,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申请审批部门提前进入现场踏勘,作为施工许可的审批依据。 |
落实实施。 |
2019年5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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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全过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基本类型,确定审批阶段,分类细化流程。 |
分类别制定《审批流程图》。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运行实施。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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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梳理优化本阶段申报材料及服务指南,将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
分阶段制定《办事指南》(包括中介服务和市政务公共服务)。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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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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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统一审 批流程 |
建立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明确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范围和相应的审批流程。 |
发布《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
2019年5月底 |
市营商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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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强化重点环节管控 |
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 牵头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内容。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消防、人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 |
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及审查时限等,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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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技术审查。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制定市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 |
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技术规范》,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设“联合审图”系统模块等。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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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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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统一审 批流程 |
强化重点环节管控 |
实施“联合勘验”。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的,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项目窗口统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会同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由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联合勘验的审定意见。 |
制定《联合踏勘工作规程》《技术规范》,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等。 |
2019年5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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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实施“多评合一”。推行并联评审模式,由各阶段牵头部门协调组织,选择具有多项技术咨询资质的同一或几家咨询服务机构与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如有同一阶段的评审事项要统一组织并联评审。 |
制定《多评合一工作规程》《技术规范》,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等。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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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实施“多测合一”。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
制定《联合测绘技术规程》,建设“联合测绘“系统模块。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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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要根据省级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制定市级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验收时限等,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 |
制定《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技术规范》,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设“联合验收”系统模块等。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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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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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
强化一网协同。建立“一网”通办的网上政务大厅,覆盖全市服务事项,全面推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前端受理、过程监管、网上追踪。打造业务协同平台以及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信息联动和审批效能监管平台,形成项目信息、项目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协同、网上办理、审批结果网上共享、后期监管网上跟踪的运行模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全程服务。 |
增加系统模块;根据事项清单,相关审批业务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大厅。 |
2019年6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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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各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
平台升级。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各部门负责建设的“多规合一”“区域评估”“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系统模块和部门自建信息系统主动对接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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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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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
“一张网”全流程办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市政务一体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有机结合。开设线上审批窗口,开展在线咨询服务、线上预约、线上办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切实解决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等问题,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互认。 |
2019年12月底 |
市营商局、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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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一个窗口” 提供综合服务。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配套的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发件”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完成审批。 |
依托“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设置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受审分离”。 |
2019年5月底 |
市营商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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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要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
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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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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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
“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和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
建立规范审批运行的机制和配套制度,确保审批服务无缝衔接。 |
2019年6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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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由营商局和相关审批部门组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机构(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联合审批涉及的部门必须授权指定一名具有终审权的审批业务骨干,作为本部门审批的首席代表进驻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协调工作。要培养一支专业化项目代办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同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负责受理投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 |
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办公室,出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和《代办服务实施细则》。 |
2019年7月底 |
市营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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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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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统一监 管方式 |
强化取消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各部门要明确已取消事项的监管措施,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事中抽查和严控事后验收等手段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对项目单位可通过承诺制取得审批手续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加强对项目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撒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
各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
2019年5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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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规范管理中介服务行为。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统一对外服务。强化行业准入,实行双重管理,凡是进入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是“黑名单”内的机构一律不得进驻网上超市;实行清单管理,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确认保留的事项要即时向社会公布;细化服务标准,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中介服务业务标准,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规定,严格控制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强化监督评价,营商局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誉”双指标管理,从机构资质、完成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建立机构等级名录,对质量和信誉“双优秀”的服务机构,营商局和审批部门可探索对其出具的结论实行审批豁免机制,简化审批流程。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引入和培育中介机构力度,全面放开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积极探索“联合中介”新模式,优化中介服务环节,压缩中介服务时限。 |
制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明确中介服务时限和服务深度。 |
2019年6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 |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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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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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统一监 管方式 |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盘锦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盘锦”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与国家、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
信用盘锦与联合审批平台完成对接。 |
2019年6月底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 |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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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规范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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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安全、生态环境、节能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取消调整事项的监管方案》。 |
2019年5月底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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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内容 |
具体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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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组织实施 |
机构 保障 |
成立为项目配套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运行保障中心,专职专责为项目服务。从项目策划生成到审批手续办结,按照项目对接、政策解读、全程代办、综合受理、协调服务等功能设置专门人员、专门岗位,全流程、全链条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服务。通过精准化管理、精细化分工、精致化服务,全方位提升项目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投资人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
成立工程建设项目运行保障中心,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办公室管理。 |
2019年6月底 |
市营商局 |
市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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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监督 保障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市政府督考办牵头组成监督推进小组,依据任务时间节点,对各部门落实情况实施综合评定、动态监管。建立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
按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督查、协助推进工作。 |
按时序 推进 |
市政府督考办、市营商局 |
市政府督考办、市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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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加强宣传引导 |
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强化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宣传。 |
按时序 推进 |
各阶段牵头部门、市营商局 |
各阶段牵头部门、市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