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7〕5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4-24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7〕5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盘锦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6〕87号)精神,推动我市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产业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3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要求,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着力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提高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量,推动全市金融服务均衡发展,围绕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完善机制与加快发展并举。着力建立健全与市场充分对接、充满活力、符合市情的普惠金融发展体制、机制,加大对普惠金融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普惠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并行。正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普惠金融领域,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发挥政府统筹规划、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机会平等与服务共享兼顾。以着力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重点对象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目的,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盘锦转型发展。
协调发展与统筹推进同步。发挥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机构的作用,注重调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形成我市普惠金融发展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进一步总结小微企业金融监管工作经验教训,健全适应普惠金融发展监管体系,提高普惠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成本,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城乡,惠及特殊群体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服务方式手段、工具产品更加适用于特殊群体,普惠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金融资源分布更加均衡,金融环境更加稳定,显著提升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调动各类机构积极性,健全机构体系
1.发挥政策性机构作用。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合作, 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成本。鼓励农业发展银行盘锦分行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美丽乡村建设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责任单位:市银监局)。
2.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支持农业银行盘锦分行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支持邮储银行盘锦分行建立“三农”事业部。推动农信社改革,提升、整合服务“三农”能力(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引导财产、人寿、航运、健康、农业等各类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保险业协会、市金融办)。
3.鼓励金融机构网点下沉。支持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到县区(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邮储银行合理布局自营网点和代理点;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村镇银行坚持小微企业市场定位,向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街道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和产业集聚区延伸网点和服务,增设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金融机构覆盖率;对县区(经济区)及以下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银行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依规适度放宽准入政策(责任单位:市银监局)。
4.充分对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鼓励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树立行业形象,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权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规范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省再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6.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互联网金融业务,借助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创新信息收集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引导重点服务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获取服务(责任单位:市银监局)。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拓展服务广度和深度
1.扎实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投入,用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支持农信社对县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农信社);在盘山县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农委、市金融办、盘山县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原则,向“三农”客户倾斜资源配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通过农业产业链贷款“链条式”服务模式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督促各银行机构加强信贷基础工作,用足不良贷款拨备和核销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创新“三农”服务体系,培育金融助农能力(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市农委、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推动扩大农业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涉农保险产品品种和范围,推动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业务;稳妥推进农房保险,发挥防损减灾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责任单位:市保险业协会、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服务“三农”的深度与广度;探索建立银担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合作的商业模式,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承保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覆盖全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银担合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方式转变(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
2.持续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不断促进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利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在推广“惠农贷”基础上,积极开展与各金融机构合作,做好信贷风险分散和缓释工作;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创新抵押担保方式(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支持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按年度推进;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渠道,推广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新型终端;结合辖内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不断探索推广小额循环贷款等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新模式(责任单位:市银监局)。鼓励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新三板、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丰富融资方式;引导小微企业运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进行直接融资;鼓励使用供应链融资等手段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积极探索保险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模式,加快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的实践应用(责任单位:市保险业协会、市银监局)。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推动行业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鼓励并支持设立面向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创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推进融资顾问服务工作,组建融资顾问团队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理财、信贷、融资租赁、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上市融资、信用培植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民银行、 市银监局、市金融办)。持续推进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行业立足当地开展小微特色服务,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占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银监局)。研究设立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尝试、推广包括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技术专利权、不动产质(抵)押权、设备财产使用权纳入质抵押范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银监局)。
3.着力改善弱势群体金融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发放,加大对创业就业对象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商业性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助学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教育局)。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开发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产品,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针对残疾人特点开发上门办理、预约办理金融产品及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就业创业定制产品,增加金融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农委、市残联)。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和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计划;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探索制定针对失独老人和独生子女家庭的保险保障计划;推动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拓展企业年金、大病保险业务;鼓励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金融机构无偿为困难群众代发城乡低保金和临时救助金;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广泛和稳定的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资源均衡分布
1.推进金融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金融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灵活接入市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弥补农村地区物理网点不足等问题;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高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支付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信息社+服务点”模式,有效促进农村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农委)。鼓励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金融机具,通过便民金融服务点、金融电子化机具、电子渠道等方式延伸服务,满足农村小额现金调剂、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查询、自助缴费、存折补登等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地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推广使用力度(责任单位:市银监局)。
2.探索建立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依法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建立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建立市级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县(区)建立农户信息数据库,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汇集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及融资需求信息等,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稳步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推进引导有接入意愿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措施完备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依法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和农户权益(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市银监局、市金融办)。
(四)加大普惠金融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维护金融稳定
1.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明确金融机构义务与职责,发挥金融知识普及的引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与各类教育、救助基金会合作,探索创建各类普惠金融主体示范区,以农民群众、农村基层干部为主要对象,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增长致富本领、提升金融服务获取能力(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市农委)。
2.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有明确法定责任的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体系强化履职尽责推进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具备执法权限的,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角度丰富服务内容,改善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权益;不具备监管和执法职能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社会宣传,提升金融消费者自身防范、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加强投融资宣传教育,对金融领域各类犯罪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要保持高度警惕;金融机构要发挥优势开展广泛宣传,帮助公众增强辨识能力,树立“投资有风险、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观念,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选择合法机构投资能承受自身风险的金融产品;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探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金融机构要承担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充分尊重并自觉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积极化解保险纠纷,推动诉讼、仲裁与调解机制有效对接,加快建立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执行和解对接机制,鼓励探索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交流制度,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优化消费投诉工作流程,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投诉化解效率(责任单位:市保险业协会、市金融办)。行业协会要按照自律、维权、服务的宗旨,发挥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及时汇集行业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信息并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保险业协会)。
3.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积极防范处置金融风险,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以《盘锦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抓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体系,确保普惠金融稳健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商务局、市保险业协会,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完善市、县区(经济区)两级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继续优化环境,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1.积极发挥扶持政策的引领作用。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继续开展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发展;积极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建立奖励金融支农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托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服务创业创新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努力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诉求,激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
2.积极利用和完善货币信贷政策。引导新增、盘活的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范围(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
3.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普惠金融监管差异化技术和制度(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保险业协会);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统筹,适时对接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相关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市保险业协会、市金融办)。
4.继续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营造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环境,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发展普惠金融,聚集金融资源向重点服务对象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简化手续优化保险服务,全面实施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办理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金融办牵头,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供销社、市残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处非办、市农信社、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配合,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普惠金融各项工作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把普惠金融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工作开展。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力量对我市普惠金融阶段性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行业职责,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着力完善有利于我市普惠金融发展的机制体制,营造良好环境,按照各自分工,结合年度工作实际抓紧推动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措施和计划,抓好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推进落实普惠金融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确保普惠金融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