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7〕4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4-03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7〕4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障用水安全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确保实现“十三五”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约束性目标。
(三)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升,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全面保障;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3.93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168亿立方米;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和15%;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0;全市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资源配置规划。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适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五)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健全覆盖县区、经济区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市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县区、经济区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市水利局、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及供水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十一)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目录,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十二)加强城镇节水。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滞、渗、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我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努力扩大喷灌、管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范围,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改善有效灌溉面积30万亩。(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十四)促进再生水利用。根据辽宁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全市再生水利用。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末前,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条件的要建设再生利用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十五)推动海水利用。鼓励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支持海水淡化试点(工业园区)开展淡化水供水试点示范。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优先配置海水淡化水,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做好浓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推进水价改革。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继续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末前,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七)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建立水功能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辽宁省水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监督管理,对重要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十八)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级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备用水源。(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17年末完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十九)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2016年末前,研究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末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尚未达到要求的要进行提标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确保稳定达标运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有条件的要于2020年末前达到再生利用要求。2017年末,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到2020年末分别达到95%、85%以上。到2020年末,全市14个重点建制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末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按照国家、省有关生态流量(水位)设定技术要求,在辽河、太子河、浑河、大凌河开展生态流量(水位)基础研究工作,分期分批确定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含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及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建设等工程。2017年,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完成预定目标;到2020年,湖(库)污染源基本根治,水域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恢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园局等部门配合)
推进辽河、凌河保护区生态建设。采取河道整治、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产业调整、能力建设等综合保护措施,全面实施辽河凌河保护区治理与保护,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2020年末前,辽河干流河滩封育区植被覆盖率达到90%,辽河保护区湿地栖息地鸟类保持30种以上,鱼类恢复到50种以上。凌河干流河滨带地表植被覆盖率达到90%,凌河保护区鸟类达到77种以上,鱼类恢复到33种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稳妥处理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县区、经济区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实施方案。市政府每年对县区、经济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部门配合)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水行政、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业、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立全省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继续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量水质监测等予以重点支持。市财政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市、县(区)水资源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配置和水环境保护项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