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7〕2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2-14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7〕2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
为贯彻市委六届十次全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推进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实现“到2020年,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目标,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为主旨,以发展生态经济为主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项,以着力推进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循环、绿色节能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项目推进,实化细化产业结构调整、污染物减排、城乡环境治理、强化执法监督等任务举措,确保“四个着力”全链条落实,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提供生态环境保障,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总揽,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人民群众福祉为目标,构建“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要求,2017年,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循环低碳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实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至76.5立方米/万元;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达到70万元/亩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至0.74吨标煤/万元;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达到46微克/立方米和70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74.7%;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城乡公众生态文明教育实现常态化。9月末前编制完成《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并通过环保部专家论证;10月末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各县区规划要提请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构建生态空间格局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编制,制定《盘锦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管理办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从源头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园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严格划定耕地红线。完成耕地红线划定,并严格遵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下降。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保证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开展建立湿地保护名录,颁布《盘锦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确保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41%。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完成退养还滩工作任务。制定退养还滩工作实施方案,完成退养还滩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统计局,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完成规划环评执行率。强化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原则上我市域内不再新设化工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责任追究试点工作,“从严”管控现有城区内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对县区执行项目环评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对县区、经济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查情况进行督查。全市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覆盖率达到100%。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全面发展绿色生态经济
1.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积极推进节能降耗重点工程建设,构建节能降耗科技创新体系,推行市场化节能降耗机制,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工作,加强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实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至0.74吨标煤/万元。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减少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产品,发展节水农业,强化城市节水,推进企业节水改造,严控地下水开采和高耗水人造景观工程,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至76.5立方米/万元。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提高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按照绿色循环低碳产业发展模式,采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促进石化及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积极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改造存量,优化增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入园搬迁;严把土地审批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单位面积工业用地增加值,实现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达到70万元/亩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提升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比例。完成全市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名单筛选工作,实现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比例达到100%。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发展生态农业。统筹考虑种养规模和环境消纳能力,探索标准化循环发展的新型种养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主推“一水三养、一地四用、一季四收”的高效生态综合种养模式,年末实现45万亩。继续面向大企业、大集团发展认养农业,年末前认养面积达到30万亩。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农机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积极推广农村居民使用壁挂炉取暖。大洼区城区内所有10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并网或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推进华锦集团、长春化工燃煤发电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餐饮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加强施工场地、道路、混凝土搅拌站、大型堆场的扬尘管理。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实施“网上注销、路面禁行、淘汰报废”全方位行动,全市范围内淘汰黄标车6171台。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大力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继续组织实施螃蟹沟、六零河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加大辽河水环境保护力度,实现辽河流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不降,出市水质优于入市水质,消除劣Ⅴ类水体,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完成100个村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完成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工作,编制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完成盘山县太平镇拥军村及周边污染土壤修复示范项目2017年阶段性工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园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制定我市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减排项目责任主体,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减排项目调度档案。8月末前完成现场调度、检查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11月末前预测全年减排量,减排项目档案建立完毕;年末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我市2017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保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达标。综合反映我市区域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达到55以上且不降低。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园局、市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6.提高森林覆盖率。在适宜植树的林地做到栽满栽严,深入推进宜居乡村绿化工作,不断完善、提升绿化标准,打造城乡一体的生态绿化格局,加强林木资源管护,确保森林面积达到95.67平方公里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7.加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力度。依法对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植物进行严格保护,无违法采集及猎捕、破坏等情况发生。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确保外来物种入侵对区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不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8.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开展全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摸底工作,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进一步推进市及县区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省固废“十三五”规划要求,积极推进我市环保再生资源产业园区规划调整工作,跟踪考核危废处理新项目建设进度及原有升级改造项目的工作落实情况,推进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入园进度。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卫计委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9.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出台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且不发生污染场地风险事故。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0.杜绝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修订完善《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各相关部门和企业预防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重大破坏事件发生,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消防局等相关单位,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1.规范畜禽养殖。按《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确保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搬迁,完成禁养区内188家畜禽养殖场搬迁任务,其中:盘山县61家、双台子区36家、兴隆台区14家、大洼区41家、辽东湾新区21家、辽河口生态经济区15家。年末前创建国家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1个。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打造生态文明绿色生活
1.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源地日常环境管理和专项检查监督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精细化运行监管,完成大洼区2万吨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辽东湾新区1万吨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建小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新建小区与截污管网同步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提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导、督促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城区主次干道、广场、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区域垃圾收运工作,并做到垃圾密闭式运输,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安全稳定规范运行。实现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增加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实施8个城区公园建设改造,其中:双台子区1个、兴隆台区5个、大洼区2个。新建公园3个,实现新增绿地面积21万平方米。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实现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目标。各类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项目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11月末,完成市本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和盘山县县级可再生能源示范工作,实现全市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6项,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比例达到40%。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6.保证公众绿色出行率。打造便捷客运服务圈,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优质、方便、快捷”的出行服务。开通兴隆台区至各大旅游景点和辽东湾新区公交线路。开工建设5万平方米兴隆台区停车场,做好辽东湾客运枢纽项目建设,推进全域客运公交一体化,实现使用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和客运班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方式出行人次占交通出行总人次比例达到50%。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7.提高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积极推进节能、节水器具销售,实现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占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比例达到7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8.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将产品种类以及环保标准作为政府采购依据,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到72%。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管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建立完善生态制度体系
1.编制完成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委托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编制工作, 9月末前编制完成并通过环保部组织的专家论证,10月末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实施。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制定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达到2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末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提升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加大排污许可证管理力度,建立固定源排污许可体系。6月末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完成时限:2017年6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提高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各县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规划按要求通过县区人大审议并实施,制定出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实施方案和2017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创建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六)全力打造生态文化
1.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人数比例。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邀请省、市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辅导报告或开展网络培训等方式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人数比例达到100%。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水日、湿地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加大环境友好型学校、社区等创建力度。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市人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确保公众对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全球及区域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等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达到8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确保环境信息公开率。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布各类环境信息,畅通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渠道,有序增强公众参与程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信息公开率达到8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文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采用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等方式对16周岁以上居民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调查,保证调查结果真实性和客观性,实现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经济区也要加强领导,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围绕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全力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将本计划37项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和统推体系,并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做到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四个明确”。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制定所承担重点任务的落实方案,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四个着力”加强生态建设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大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资金投入,将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门的对接,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同时,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整合资源,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多样化,规范有序的生态文明建设投融资体系,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提供资金支撑。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全面督查“四个着力”生态建设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并定期通报工作完成情况;市监察局对在专项工作中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